「小浦說案」山土有價值,偷挖是犯罪

案情梗概

2015年下半年,承包了浦口某村山地的姜某將該片山地抵押給了張某。後張某與一處建築工地的現場負責人崔某約定,從2015年12月起給崔某的工地提供綠化用土,每車綠化用土300元,由張某組織車輛、人員負責到該山地進行挖土,再將黃土運輸至崔某工地。兩個月時間內,張某組織人員在該山地挖取黃土約6541立方米,這一土量足以裝滿3個標準游泳池。經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挖山體黃土價值人民幣

19623元

由於張某並無施工作業的相關資質,在挖土過程中也沒有制定施工方案,對現場挖土的過程也未能進行必要的安全監管。2016年年初,一名工人在操作挖掘機挖土的過程中,因違反工程安全技術規範,導致所挖山體塌方,塌方的山體直接掩埋了一旁的裝土車,裝土車上的司機胡某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訴訟過程及主要做法

2017年1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以張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該案移送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承辦人在審查張某重大責任事故事實時,發現該起事故之所以會發生,追根溯源正是因為張某的“偷土”行為。但“山土”是否有價?是否可以用盜竊罪去評價張某的行為呢?

帶著這些疑問,案件承辦人一是認真梳理張某與姜某的山地抵押合同,確定了雙方未經村民集體同意的這一紙抵押合同系無效合同,山地的實際所有人仍系村民集體;二是明確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收集相關證據,以證實張某盜挖山土的數量及價值;三是會同公安、環保、街道等實地查看案發現場,對因偷挖山土所可能導致的次生危害進行現場評估,對該起案件的性質和影響進行綜合評判。最終,浦口區院以盜竊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張某提起公訴,並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

小浦提醒

“偷挖取土”在現實生活中不併鮮見,此前對該類行為未有明確定性,相關部門也多以行政處罰簡單處理。我院通過對該起“偷土”案的處理,告誡警示社會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切不可將國家土地資源視為個人財產,山土有價值,偷挖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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