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爲惡小而爲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勿以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據大眾網8月12日報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今年6月份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信息,引發網友關注。該罰單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並已銷售完畢為處罰事由,作出罰款692.5元的處罰。對此有網友質疑“是不是罰的太輕了”“假藥賣光了,經銷商和生產商就不罰了嗎”。

11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說,該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範,依法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

該罰單因假藥和處罰額等,引發媒體和公眾關注。有網友質疑“為什麼只有罰款,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人的處罰,以及進貨渠道的進一步查處。為什麼僅僅處罰了600元?”

勿以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11日上午,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稱,他們已經注意到了網友對這一事件的關注。針對網友的質疑,青島市食藥監回應稱,前期,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通過抽檢發現,城陽區人民醫院購進的標示為“安徽源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藥飲片橘紅(經過炮製的橘子皮)性狀、含量兩項檢測指標不符合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判定為假藥。至於假橘紅對人體有無危害,有關專家稱,抽檢到的橘紅性狀、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可能藥效達不到,但對人體無危害。

關於處罰數額的問題,青島市食藥監回應稱,城陽人民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範,依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則》,不具備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該醫院已繳納了罰沒款。

同時,由於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食藥監和山東省食藥監分別向亳州市食藥監和安徽省食藥監進行了協查。經協查證明,問題批次橘紅為安徽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應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置。

橘子成熟時採摘剝取果皮、去掉橘皮內部白色成分後曬乾稱為橘紅,具有理氣寬中、燥溼化痰的療效。

勿以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律師:處罰有避重就輕的嫌疑對於該案件,這個處罰算是法律裡面最輕的處罰了。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事業單位,醫院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上處罰都會比這個更重。同樣的法律對假藥和劣藥生產者、經營者的處罰也確實太輕了,此舉確實是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去重就輕了。藥品管理法也有其他較重的處罰,但是執法部門卻挑了一個最輕的,違法成本太低,才造成假貨橫行,危害人民群眾健康!

網友稱,超市和餐飲業等出售過期食品得罰個成千上萬甚至更多,醫藥事關人命大事竟然只罰這麼點,造假知假售假的犯罪嫌疑人怎麼處罰,請問青島食監局你們是出來鬧玩搞笑的嗎。

城陽人民醫院還真敢頂風上。有兩個疑問:第一,為什麼只有罰款,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人的處罰,以及進貨渠道的進一步查處。第二,為什麼僅僅處罰了600元,難道是無法撼動城陽醫院,特意開出600元的罰款,引起輿論的注意?

《藥品管理法》是國家制定的法規,《藥品管理法》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6000都是做處罰的部門非法了,那就是權力濫用。誰有權力罰600的罰6000?

還隨隨便便想罰6萬、60萬、600萬,甚至6000萬?

這判罰的意思就是,有人專門製造了167元零售額的假藥,所以罰了600元多!不是智商有問題,就是不作為或利益鏈作怪!

一些罰款法律法規很搞笑,要隨著經濟發展而不斷修改以前相關的法律法規。

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按情形不進行從重處罰的話,違法所得167.50元,罰款525元,罰款是違法所得的3倍適合的。

勿以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如果監管部門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罰款,監管部門反而違法了,人家醫院申訴一個行政複議,這個處罰行為直接撤銷,什麼都罰不了。

這已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了吧!理應刑法伺候,現在卻用六百元罰款來收尾,請問:現在行政可以替代法律?還是權大於法?中央的以法治國、到了地方上咋會給弄丟了?問題出在哪裡呢?

所以問題在於惡法只罰沒作惡款的2到4倍,縱容製假售假,使得製假售假屢禁不絕。

醫院領導不需要處理嗎?製售假藥者不需要處理嗎?採購假藥者不需要處理嗎?使用假藥的患者不需要賠償嗎?口口聲聲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你們依的什麼法?

話說這些罰款金額是幾十年沒變過嗎?別的犯罪也有隻罰幾百一千的,看起來像好久以前的物價。

不在罰款多少,而在只罰醫院。醫院是由具體的人來負責的,是明知故犯,還是業務能力不行買了假藥?具體行為人有沒有處罰?

幾億產值的長生那個一開始600萬,青島這個600,同樣都是600罰款,真是罰款力度大的驚人。

勿以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 360 號 現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都16年了,有明顯問題的管理辦法還在用,況且,根據問題的性質而不是違法金額、根據年收入而不是涉案金額進行處罰,這才是解決藥品管理問題之正確思路。很多行業管理辦法都有這個問題,比如環保方面的處罰,非得規定個具體數額幹嘛?最差也應該和個人與集體或者公司單位的收入成正比。畢竟隨著物價的逐年上漲,十年前的幾百元的處罰還趕不上現在一頓飯的價格呢,真不知參與立法的行業專家是不是故意留的漏洞。

“抽檢到的橘紅性狀、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可能藥效達不到,但對人體無危害。”這就有點尷尬了,並不是有毒,而是不合框框,幾十年前定的框框,不合現在的事物很正常,有可能是框框不對,而不是藥品有問題。

尷尬的是這些中藥就沒有明確的療效,副作用標準。

這個處罰是正確的,這是依法處罰。

可能藥效達不到,但對人體無危害。

雖說橘紅這個藥後果確實不嚴重,但是處罰也有點兒戲了。國內不少法律法規的處罰是到了該修正的時候了,幾十年前,十幾年前規定的三倍五倍十倍罰款,甚至10萬20萬的罰款,在現在違法的獲利面前,少的可憐啊。

案情非常輕微,影響不好。

是供貨商沒有資質還是怎麼回事?沒有具體情況沒法判斷。

600塊,使監督管理蒙上虛名。600後面加個萬吧,院一把手、主管一把手撤職,永不準在衛生行業從業。

醫院用假藥,還搞得好嗎?碰到這種事情直接把採購藥品的和院長拉去槍斃吧,否則能有什麼警醒作用。

勿以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

修訂法律。

加強藥監部門對企業的監督。

勿要善小而不為惡小而為之,問題的根源出在生產企業質檢把關不嚴。生產企業的質量關誰來把,而作為醫院,怎麼驗證藥品合格不合格,這涉及到醫院的公信度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生命無價,健康無價。有損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之嫌,所以,按流程務必嚴辦。生產企業,主管質量、主管生產的領導,一個都跑不了。醫院若有複檢流程,那麼,這個主管的醫院領導及他的上級領導,一併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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