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志欣律師:一房數賣的情況下,按照什麼原則進行解決?

實務中經常碰到一房二賣甚至於一房數賣的情形,由於現行法律沒有對此進行規範,導致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七花八門,裁判不統一,理論上對一房數賣的裁判規則也是爭議較大,不光涉及產權確定,還涉及到後期執行問題。但是,正因為這種情況是屢見不鮮,所以需要介紹一下具體的情況。

法妞網友諮詢:

一房數賣的後果如何?

莫志欣律師畢業於重點院校,獲得法學和管理學雙學位,有著十幾年律師和法務的工作經驗,擁有深厚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莫志欣律師:一房數賣的情況下,按照什麼原則進行解決?

莫志欣律師解答:

《合同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後,如未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辦理登記手續,標的物所有權就不發生轉移,此時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的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其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數個買受人同時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房屋判決先行交付給先行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前買受人或者辦理登記手續後,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成為所有權人。出賣人在將標的物交付或者辦理登記手續後,又出賣該標的物於他人的行為,則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莫志欣律師補充:

在實際生活中,一般作為買房人是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賣房人返還購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如前所述,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莫律師結語:上述可得,房屋若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人依然是所有權人,其簽訂的所有買賣合同均有效,出賣人可以選擇向任一買受人轉讓所有權,辦理過戶登記。不能辦理登記的其他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