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这起案例入选啦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这起案例入选啦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尊重知识产权、强化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我院办理的江苏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16-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4月25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江苏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北京海淀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案;

3.陕西商洛市聂忠桥、吴传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天津河北区魏伟、张玉鹏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5.云南曲靖市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6.四川成都市林文勇、马骏、张翔侵犯著作权案;

7.安徽合肥市徐林、李玉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8.山东沂水县刘竹丽、刘竹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9.福建宁德市张五堂、钟开富侵犯商业秘密案;

10.湖南长沙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支持起诉系列案。

十大典型案例是如何脱颖而出的?

最高检于今年2月份启动案例评选工作,各省级检察院根据要求,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方式,共上报86件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已有生效判决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件。在此基础上,最高检组织骨干力量筛选出15件备选案例。

4月17日上午,最高检邀请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及最高检相关部门同志,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的学者,共10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从15件备选案例中评选出了10件案件。经过公示,决定将这10个案例作为“2017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公布。

典型案例1

江苏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一)假冒注册商标部分

1.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由被告人张承兵提议,被告人王家财、徐绍兵与张承兵三人经合谋并共同出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美国玛氏公司的“德芙DOVE”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0385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家财、张承兵、徐绍兵进行生产的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查获假冒的散装“德芙”巧克力12100粒、整箱“德芙”巧克力153箱计306000粒。

2. 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家财、胡克华经合谋,由王家财负责出资、生产,胡克华负责联系制作商标标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意大利费列罗集团的“FERRERO ROCHER”的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大道一处民房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后被告人王家财以每箱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洪立洲、徐中生、林瑞平等人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计300箱,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18700元。

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家财、胡克华进行生产的民房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18360粒。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洪立洲明知从被告人王家财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新吴区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店铺内销售给被告人徐留军假冒的“德芙”巧克力749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2500元。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徐留军明知从被告人洪立洲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溧阳市将上述749箱假冒的“德芙”巧克力销售给叶玉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084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钱社明明知从被告人张承兵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众彩物流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销售给孔令金假冒的“德芙”巧克力约60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220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洪立洲经营的无锡市新吴区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100号及7号、14号仓库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5370粒。201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叶玉庆处查获假冒的“德芙”巧克力139箱。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部分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黄孟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印有费列罗集团的“FERRERO ROCHER”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纸5万张、底版纸5万张、圆形小贴纸100万余枚,后被告人黄孟浩将上述商标标识以人民币10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家财。

二、诉讼过程

2015年5月7日,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治安大队、旺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100号鸿运喜铺涉嫌销售假冒的德芙巧克力,店方负责人洪立洲等人有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接报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原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及时、主动派员介入,对该案进行引导取证,并及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涉案人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4月6日,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承兵、王家财、徐绍兵、胡克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留军、洪立洲、钱社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孟浩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0日向原无锡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原无锡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承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王家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4万元;被告人徐绍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3万元;被告人徐留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横跨苏浙皖三省四地、大量制贩国际知名品牌“德芙” “费列罗”巧克力的窝案,系公安部2016年“利剑”行动督办案件之一。无锡高新区(现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情况通报后,第一时间选派“知识产权办案专业小组”业务骨干迅速介入引导侦查,与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及原新区分局专案组民警多次商讨,并根据案件定性走向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

首先,针对不同罪名提出如何重点取证的建议。本案涉及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全部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介入的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就取证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别提出意见。如共性的问题,即主观明知的认定,尤其是在生产者与销售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调取客观性证据进行司法认定,检察官建议要结合洪立洲、徐留军等人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知识经验、生活环境等多方面调取证据。针对不同罪名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如关于张承兵、王家财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涉案的销售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标价、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便于后续犯罪金额、犯罪形态的认定。

其次,提出对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定的建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即行为人侵犯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对于制假行为是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劣”。故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扣押的物证进行鉴定,查明涉案巧克力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第三,提出雇员行为如何认定的建议。本案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同时也雇用大量人员为其加工、生产侵权产品,甚至进行管理和经营,为避免打击面过大,又要做到不枉不纵,检察官从共犯原理角度,提出两方面取证建议:即雇员的主观明知和在生产、加工或管理中的行为相结合进行认定,建议公安机关查明雇员在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客观行为。公安机关通过梳理涉案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同时,该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两名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缴纳保证金、已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高度重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犯罪活动。

尊重知识产权 强化司法保护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尊重知识产权、强化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诉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王文利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韩晓峰: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注重与公安机关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努力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是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合力。各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研究“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工作办法、协作机制、会议纪要等,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咨询、备案审查、监督考核等制度,完善了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形成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还履行“两法衔接”工作的牵头职能,有力促进了“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这些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在内的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明显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是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共享。最高检与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推动“双打”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广泛建立,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成省级信息共享平台(新疆暂未建成),其中由检察机关牵头建设完成10个。同时,不少省区市还牵头建成了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央层面的两法衔接平台也正在研发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机制。

▲三是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一直受制于案件线索不畅等因素,两法衔接机制特别是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我们拓宽线索来源提供了空间。近些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同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配合,建议移送了一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结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看,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王文利: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依然相对集中。正像刚才发言人介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这三类案件2017年起诉的案件数量和人数,均占同期起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的90%以上。一些不法制造商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采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混淆社会消费群体的主观判断,获取暴利。

▲二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大。2017年,起诉案件数量居于前5位的分别是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5省市占同期全国起诉件数的60.8%。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地区公安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力度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更为活跃。

▲三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犯罪日益凸显。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或利用网络技术运用外挂服务器、云平台、深度链接等犯罪手段,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该类案件与其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链条化、网络化和跨区域化更为突出。

▲四是多为共同犯罪,知识产权行业特点决定了社会化分工合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是如此,尤其是家庭式作案较多,亲戚、熟人团伙式作案方式突出。

▲五是犯罪人身份较为特定。商标类和著作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网站经营者,利用自己经营的公司、企业、店铺包括网店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商业秘密案则主要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是侵权犯罪领域广泛。既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食品、酒水、药品、洗涤日化、文体用品、手表、服装、五金家电等,也包括建材装饰、机械等生产领域。就具体罪名来看,商标权案件,侵犯中外驰名商标较为突出,如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烟酒、假冒国外名牌运动鞋以及假冒名牌皮具,发案多,案值大。侵犯著作权案件既有传统的文艺作品、书籍,也有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是针对高科技、创新型企业。

记者: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执法、民事、刑事等领域,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如何保证彼此的衔接呢?

贾小刚:在法院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改革的同时,检察机关也进一步加强了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范围、程序、方式的衔接。

▲一是探索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整合。通过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或者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归口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责。如,湖南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的职责涵盖: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监管及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对不服人民法院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知识产权领域的支持、督促起诉和公益诉讼等工作;移送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工作。

▲二是加强民事、行政、刑事办案思路融合。在办理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注意综合分析研判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规则、监督规律等,全面准确追究法律责任。如,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办理涉日本著名漫画大师宫崎骏龙猫形象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过程中,注意借鉴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思路,利用民事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和侵犯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接触”的证明规则,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使得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三是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大数据聚合。加快智慧检务建设,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检察工作网中,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自动推送和监督意见相互抄送。加快与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争取各类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需求依法有序进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

记者: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作用?

贾小刚:知识产权作为产权的重要类型,当其属于国有财产时,其所有权行使后果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对于在国有知识产权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检察公益诉讼能够依法发挥公益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具体应用中发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记者: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缐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强调,我国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成本低的问题:

▲一是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我院2016年7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称《科技创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科技创新意见》还着重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二是用足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把刑事制裁落到实处。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不适用缓刑情形、罚金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从源头上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打击合力。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努力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合力。

记者:知识产权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2017年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营商环境方面做了那些工作,有哪些成效呢?

缐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中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尤为重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营商环境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在制定出台涉产权等重要政策性文件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和要求。2017年1月6日,我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高检发〔2017〕1号),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2017年12月4日,我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高检发〔2017〕12号),进一步提出要“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背信损害企业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有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探索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二是抓好《科技创新意见》的贯彻落实,努力形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合力。

《科技创新意见》制定下发后,全国检察机关把贯彻落实《科技创新意见》各项规定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加强与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以及各级科协的协作配合,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三是组织和指导地方开展试点,提升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在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背景下,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长沙等地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统一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强化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比如,湖南长沙市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院在区知识产权局和张江高科技片区设立检察官办公室,主要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工作。同时,最高检还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门检察机构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四是重视案例的示范和指导功能,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2017年5月,我院发布了2016年度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规范检察官司法办案行为,促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统一公正实施。


来源 | 检察日报

文字 | 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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