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开发商因房价暴涨起诉自己要求撤销合同,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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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一向四平八稳的西安房价,好像突然搭上了

神舟十一号宇宙飞船,嗖嗖地往上窜,引发了几起“房事”奇葩:先是南长安街壹号“摇号”丑闻,接着市规划局公仆们以4495元/平米的白菜价购房。西安某开发商终于“良心”发现,举报自己无证售房违规,并将两年前的12名购房者分别告上法庭,起诉购房者不该购买无预售证的房产,请求判决《**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了其中一例:认购合同无效,开发商退钱收房,并承担诉讼费100元。

应该说法院依法判决,并无问题。可问题是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对等,所谓“从南京到北京,买者没有卖者精。”开发商急于资金回笼,可能隐瞒部分实情,诱使消费者购买,作为消费者可能并不清楚;也有可能没有隐瞒,但以较大的优惠幅度诱使。而今由于房价翻番而反悔,道出违规实情,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假如房价腰斩,消费者在不能指出开发商违规的前提下要求退房,法院能否支持?开发商违规在先,为什么不先去当地房管局“举报”自己,接受处罚?对于开发商违规事实,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处理?货币逐年贬值,房价也今非昔比,消费者拿到开发商退回的现金,想在相同位置购买同等房子,已经全款变成了首付,所蒙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消费者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涉嫌商业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解决,事实上有失公平公正,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


北大屠夫陆步轩


看来开发商是一法盲,民事合同中,有一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这原则的适用是对方在合同的签定履行中隐瞒真相、存在欺诈行为,而不适用己方的欺诈。开发商以己方并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而悔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购房者则可基于这一原则起诉至法院,享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


吴地楚人1


  一家企业,毫无社会责任,眼睛里只有钱,对于这样的见利忘义之徒,首先,媒体应该加大报道力度,使它的信息合法的暴露在大众面前,以好让社会大众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存在,个人也好,机构也好,机关团体也好,都不和他合作,让他饥无食,渴无水,累无助,让他自绝于社会大众面前;

  其次,司法机关本着为民解难之原则,深入调查,仔细举证,运用法律之武器,将之钉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让这家公司的无耻行径曝光在社会大众面前。让这家公司知道,法律不是他们游戏的玩具。正义女神蒙蔽双眼,但她依然能明察秋毫。

  作恶者必惩。


好好对对子


政府应该把这个无良的开发商从这个行业踢出去!在开发行业也要建立诚信档案!这个开发公司没有一点诚信,是这个行业的败类!必须把他踢出去!以此为戒。在这个行业形成一股好的风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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