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跨省傾倒太湖」系列案塵埃落定 江蘇檢察用環境相容理論解辦案難題

“垃圾跨省傾倒太湖”系列案塵埃落定 江蘇檢察用環境相容理論解辦案難題

“垃圾跨省傾倒太湖”系列案塵埃落定 江蘇檢察用環境相容理論解辦案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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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最終裁定。”近日,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收到了一份二審裁定書,該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一案,由蘇州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至此,社會廣泛關注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件已全部判決生效。

從2016年7月5日案發至今,江蘇三級檢察機關20多名檢察官曆時兩年多,拔釘抽楔,成功破解了一個又一個辦案難題,贏得了專家、辯護人及代表委員的廣泛稱讚,尤其是用環境相容理論破解立案難題的思路“堪稱標杆”。

破解難題:

“汙染環境罪的有害物質”如何認定?

2016年7月1日,約2萬噸外地的建築、生活垃圾,被偷運、傾倒至蘇州太湖西山島。此事件經媒體曝光引發全國關注。

案發後,當地政府立即採取措施,當日便組織公安、海事、環保等部門趕赴現場處置,海事部門當場扣留8艘涉事船隻。蘇州兩級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請求,提前介入偵查。

偵查初期,新倒入宕口的涉案垃圾暫未檢測出揮發酚等有害物質。而在此前,汙染環境案件都是檢測出化學物質後才能定罪,而此時正值盛夏,首要應對的是想方設法減少損害,而不能為了等待損害結果而故意“放水養魚”。因此,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對垃圾進行了清運。

這樣一個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案件,從哪個切口論證入罪呢?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組織召開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

“牛奶倒入水中會明顯造成汙染,司法解釋對此有解讀。當‘物質’進入不相容的‘環境’中,也會影響環境。建築、生活垃圾和太湖水明顯不相容,這個案件可以用環境相容理論來立案。”王勇引導大家進行討論。

西山島地處太湖風景名勝區內,是國家地質公園,也是我國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島嶼,這個區域屬於太湖流域的一級保護區、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在這樣的區域內肆意傾倒垃圾,必然會對原始環境產生危害,破壞自然景觀和風貌。”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明文建認為。

大家討論後得出以下結論:傾倒在風景名勝區的生活垃圾應當認定為有害物質。2016年7月6日,王菊明、陸小弟、孫秋林三人被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江蘇省檢察院對這個思路給予了支持,檢察長劉華要求相關業務部門加強跟蹤監督。江蘇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指導,多次聽取案件彙報,共同研究指控思路,並組織全省其他市院觀摩庭審。起訴後,最高法汙染環境罪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對此高度肯定,認為該思路“堪稱標杆”,將會對汙染環境罪的對象認定產生重大影響。

2017年10月,由於姑蘇區檢察院管轄蘇州城區範圍內的環境汙染案件的公訴工作,該案由姑蘇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姑蘇區法院全部採納了公訴意見,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王菊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以汙染環境罪判處陸小弟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孫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二審爭議:

損失數額應如何計算?

王菊明、陸小弟、孫秋林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閔正兵擔任二審公訴人。

2017年12月29日,蘇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二審的爭議點在於如何計算損失數額,上訴人認為混合垃圾中僅有生活垃圾需要處置,而一審的財產損失數額是按照混合垃圾的處置費用計算的。

“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後很難分離,而垃圾傾倒後與土壤混合,需要一同處理。”閔正兵認為,以整體形式產生了危害後果,應當將混合垃圾的處置支出計算為公私財產損失,僅僅計算生活垃圾的處置支出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垃圾傾倒數量應當根據船的吃水情況估算出體積,並折算出相應重量。”辯護人認為。

2016年7月14日至21日間,涉案垃圾被清運至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地磅顯示,累計處置垃圾2.33萬噸。“這個數據客觀真實。”閔正兵說,上訴人提出的重量僅是大致描述,不足以證明全案傾倒、填埋垃圾的具體數量。而生活垃圾填埋場有專業的稱重工具,稱重記錄更精準。

7月正是江南的高溫天、梅雨季。“垃圾傾倒後經過雨水浸泡後重量增加是正常現象。”閔正兵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開始裝卸垃圾之前,宕口內並沒有垃圾,不存在混入其他垃圾的可能。因此,一審判決將處置垃圾重量作為計算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據充分。

法院當庭作出裁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精準辦案延伸監督效果,

實現多贏共贏

為把案件辦成精品,檢察機關力求將每個環節辦“鐵”。

比如對孫秋林的定罪。孫秋林是穿梭在崑山市錦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錦鹿公司”)和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下稱“戒毒所”)間牽線搭橋的“黃牛”。2016年1月,他虛構能承攬戒毒所內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實,以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錦鹿公司的王菊明、陸小弟25萬元。

3月上旬,二人打印空白土方接收證明後,由孫秋林聯繫戒毒所加蓋公章。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基建科科長張斌深知宕口是絕不能填的,但戒毒所和王、陸二人合作有其他土建小項目,因此二人未審查該證明內容,就同意在空白證明上蓋了章。

同年五六月間,王、陸二人將改造後的證明拍照上傳給了不少垃圾中間商,擅自接收外地的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共計23336.3噸,傾倒至戒毒所宕口內。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隻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孫秋林是否構成汙染環境罪的共犯呢?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檢察官吳霞介紹,“多方證據顯示,孫秋林並未直接參與汙染過程。”就手機短信、通話記錄和其他證據來看,這25萬元並不是所謂的保證金,而是被孫秋林揮霍了。“主客觀要件都符合詐騙罪的特徵。”2017年2月,孫秋林被姑蘇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辦案前期,檢察機關引導公安偵查,後期獨立審查事實,並依法追加犯罪情節,減少犯罪數額。“證據認定過程非常複雜,光是跑書證,就先後前往金庭鎮政府、交通運輸局等多家單位,核實各類合同、發票、支付憑證等數百份,耗時兩個多月。”吳霞說。

蘇州檢察機關在依法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結合辦案開展深入調研剖析,發現戒毒所在土建權責分配、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於是提出明確土地權屬、嚴格土建審批程序、實施招投標制度等檢察建議。

2017年9月8日,戒毒所回函表示全部採納檢察建議。“案發後,我們切實整改,開展專項整治,通過合理使用土地、嚴格審批程序等措施,進一步規範權力運行。”

蘇州市人大代表吳雲非常關注該案,先後兩次受邀旁聽庭審。她在《庭審評議表》中寫道,“環境建設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事業,絕非小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指控犯罪很有力度,庭審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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