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是否以實際損害爲前提?

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是否以實際損害為前提?

問:小編你好,我在杭州旅遊時,在某茶鋪買了5盒龍井禮盒茶,回家後茶葉的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在到有關部門查詢後得知,該茶葉系假冒產品,且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現在,茶葉尚未飲用,我能向銷售者主張“十倍賠償”嗎?

答:銷售者出售假冒食品、茶葉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已經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的相關規定

而且據您所述,這些茶葉並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通俗來講,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購買該食品花費價款的十倍賠償,也可以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失的三倍賠償。即使消費者不能證明食品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使損害沒有實際發生,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十倍賠償,也就是說,造成實際損害並非主張十倍賠償的前提條件

所以,您可以向銷售者主張“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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