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3月29日晚,鹿城区丰门街道一家鞋厂员工李某在工厂内猝死。4月2日上午,李某亲友50余人在工厂门口聚集,不听民警劝阻,欲强行冲入工厂,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维权。经现场处置,刘某等4人被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中3名违法人员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同时,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少数网民在网络上传播不实信息,请广大网友擦亮眼睛,切勿成为传谣者。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针对网上流传的谣言,

两位当事人出来辟谣澄清

擦亮眼睛,请勿传谣!

对于网传的死者家属跳楼自杀等虚假信息,鹿城公安提醒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后续,警方将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蜀黍普法讲座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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