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70期:服裝店店員將貨物偷拿回家如何定性

【案情】  

某個體服裝店老闆張某僱傭楊某、劉某兩人為該服裝店的銷售人員,其中楊某為店長。張某偶爾到服裝店照看一下,服裝店的日常工作由楊某、劉某負責。楊某、劉某二人見老闆張某不經常到店清點庫存,且服裝店賬目管理比較混亂,長時間不結賬,就採取銷售服裝不入賬的方式,私分營業款7萬餘元,同時兩人還多次趁下班將店內服裝偷拿回家。 

 數月後張某發現服裝店庫存與賬目不符,向公安機關報案。

【分歧】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民警對楊某、劉某的行為涉嫌盜竊行為、職務侵佔行為還是一般侵佔行為存在意見分歧。  

第一種觀點:楊某、劉某的行為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  

理由:張某為個體工商戶,楊某、劉某二人為服裝店僱傭的店員。在經營活動中,楊某、劉某二人利用工作之便,採取銷售服裝不入賬的方式侵吞服裝店營業款,系職務行為,應當定性為職務侵佔罪。  

第二種觀點:楊某、劉某的行為涉嫌構成侵佔罪。  

理由:楊某、劉某二人作為服裝店的店員,雖然是利用便利侵吞了服裝店的營業款和部分服裝,但張某屬於個體工商戶,他的服裝店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企業和單位,從主、客體來看都不符合職務侵佔的要件,該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如楊某、劉某二人對侵吞的款物拒不交還,則涉嫌構成一般侵佔罪。  

第三種觀點:楊某、劉某二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盜竊罪。  

理由:楊某、劉某二人私分營業款的行為是一般侵佔行為,但二人趁下班多次將店內的服裝偷拿回家的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行為。

【法理評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楊某、劉某二人的行為屬於一般侵佔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 

 楊某、劉某二人在銷售服裝的過程中採用不入賬的方式將銷售款私分,此行為是侵佔行為應該沒有異議。二人在下班後將店內服裝拿回家的行為屬於侵佔還是盜竊,就要看二人與服裝店內貨物的關係。老闆張某僱傭楊某、劉某二人的目的僅僅是做銷售工作,如張某也在店內參與經營,二人趁老闆不備,將服裝偷拿回家,則構成盜竊,但在服裝店的經營過程中張某隻是偶爾來店內看看,平時店內事物完全交給楊某、劉某二人處理,故服裝店內的貨物完全在楊某、劉某二人的控制之下,實際是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佔罪。在下班後將店內的服裝拿回家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完全符合侵佔要件,故楊某、劉某二人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而應當構成侵佔行為,因為侵佔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楊某、劉某二人對其侵吞的款物拒不歸還,張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楊某、劉某二人的刑事責任。(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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