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自主改造,強收宅基地,合法嗎?

村委會自主改造,強收宅基地,合法嗎?

村委會自主改造,強收宅基地,合法嗎?

目前,很多地區拆遷項目都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組織實施,例如北京的騰退項目。在拆遷過程中,決策主體和實施主體均為村委會,如有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村民,則由村委會強制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那麼法律是否賦予了村委會拆除房屋並進行整體改造的權力呢?

01 ★ 村委會強收宅基地目的何在 ★

村委會自主改造,強收宅基地,合法嗎?

通常村委會實施自主改造,是為了在原有的宅基地基礎上開發樓盤,建設更多的住宅,部分用於出售牟利。之所以採用自主改造的名義,是為了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這樣的違法目的之下實施的改造項目,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同時也必然違反當地的城鎮或者鄉村規劃。


02 ★ 宅基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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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同時《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系用益物權的一種,且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生效力,受法律保護。


03 ★ 村委會自主改造,合法嗎 ★

村委會自主改造,強收宅基地,合法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在村委會主自主改造項目中,經常引用該條款作為其實施改造項目的法律依據。

但是,上述法律中的“管理”必須建立在未侵害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利的基礎上。如全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同意改造項目,且改造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或城鎮規劃,則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村委會的主導下實施改造項目。

但是如果有村民不同意改造,則村委會在實施自主改造前需要強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村委會主導實施的自主改造並不屬於上述三項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

因此村委會以自主改造的名義強制收回村民的宅基地顯然是違法的,其更無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權力。


村委會自主改造,強收宅基地,合法嗎?

綜上,只有村委會徵得全體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才有權實施自主改造,且改造建設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或城鎮規劃。當村民不同意改造時,村委會無權強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並強制拆除村民的房屋進而實施自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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