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育理念不同欲變更撫養權 法院不予支持請求

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問題上,每個家庭都會產生一些矛盾或分歧,而社會上關於“虎媽”和“貓爸”的爭論也從來沒有停止過。離異家庭中,因孩子主要由父母中的一方撫養,故此類問題不是很突出,但也會有例外。近期,上海二中院審結了一起因父母教育觀念不同而引發的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上訴案。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

徐某和葉某2003年登記結婚,2006年生育一女,名徐某某。2007年,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同年6月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女兒徐某某隨母親葉某共同生活,父親徐某每週可探望女兒兩次等。徐某某現為上海市某重點小學學生,為方便接送,葉某自女兒上學後即在學校附近租借了學區房。徐某在離婚初期尚能按約定行使探望權,此後為督促女兒學習,在徐某的再三要求下,不斷增加探望時間。即使在女兒與葉某共同生活期間,徐某也要求葉某將女兒的學習情況全程錄音,交其審查。葉某雖感無奈,但也盡力予以配合。近期,因女兒學習成績退步,徐某難掩焦慮,直接將葉某告上法庭,要求女兒改由其撫養。

一審法院在表示理解徐某“望女成鳳”心情的同時,也對葉某配合徐某行使探望權的積極態度予以肯定。同時認為父母對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統一,不能成為變更撫養關係的理由,且徐某某也向法院表達了願意維持現狀的意見,故判決對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徐某不服,以葉某沒有責任感,對女兒的學習關心少,自己與女兒的相處時間比葉某多,經濟條件也比葉某優越等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二審中,雙方還各自向法院提供了由女兒徐某某寫給法官的信件,徐某某在信件中對願意和誰共同生活表達了截然相反的意見。

判決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穩定的撫養關係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當父母離婚後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應當根據子女利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變更撫養關係。徐某與葉某在此前的離婚訴訟中已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女兒隨葉某共同生活。上述協議內容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對雙方均具約束力。徐某某在二審期間寫給法官的兩封信件中的意思表示自相矛盾,故均不予採信,徐某某的意見應以一審法院所作調查筆錄為準。徐某與女兒徐某某每週相處時間較長並非葉某不盡撫養義務所導致,孩子學習成績的起伏和一方經濟條件的優越亦非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在葉某的撫養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不宜隨意變更撫養關係。

評析

雙方所生之女徐某某剛滿十週歲,正處於培養情緒控制能力的關鍵階段,父母離異勢必使其產生諸多不安情緒,此時更需要父母的悉心呵護和耐心引導,而非在孩子面前展示對立態度和渲染焦慮情緒。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變更撫養關係,有徵求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規定,但對於一個年僅十歲的女孩來說,其在一審和二審中已先後三次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法官表達了不同的意見,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要求在父親和母親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且不論這些表述是否為其真實意思,僅這個過程來看就是非常殘酷和令人痛心的,故為避免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再次徵求徐某某本人意見已經沒有意義,也希望當事人雙方能夠多顧及孩子的情感和心理承受力。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母共同生活,直接撫養方應承擔起撫養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責任,非直接撫養方則可行使探望權和履行支付撫養費等義務。對於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安排,非直接撫養方要積極配合,也有權提出意見、建議,但需把握好分寸。不應越俎代庖,橫加指責和干預,更要盡力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離異後的二次傷害。離婚雖然意味著無法成為好夫妻,但雙方應該,也完全可以成為好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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