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樓梯看手機一腳踩空順手拽倒閨蜜,女子受傷閨蜜死亡

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商城裡,倆閨蜜一起下樓梯,其中一名女子不慎踩空樓梯失去平衡,情急之下順手拉拽同行的女子,結果兩人一起摔下樓梯,被拉拽的女子最搶救無效死亡。

後來,死者家屬將拉人的女子和商城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0多萬元。

8月9日,記者從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原判,拉人的女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70餘萬元,商城無責,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沙區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下午,小蘭與小芬一起下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某商城二樓到一樓樓梯,兩人共同行走至樓梯半中間部位附近時,小蘭失去平衡,順手拉拽其右邊的小芬,致使小芬直接從樓梯臺階上跌落,在地面頭著地摔落,當場昏迷。小芬被送往醫院搶救,後因搶救無效,於2017年10月28日死亡,死亡原因系特重型顱腦損傷。

2017年10月21日,當地派出所對小蘭的詢問筆錄顯示事情的經過為:小蘭和死者小芬一塊下樓梯時一不小心一隻腳踩空失去重心,本能反應一把抓住了小芬的衣服,然後二者從臺階上摔下,小蘭同時陳述其下樓梯時並沒有什麼阻擋物。

2017年11月3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區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小蘭的行為既不屬於故意也不屬於過失,屬於意外事件,決定不予立案。

烏市沙區法院工作人員去事發樓梯現場進行了實地考察,認為事發樓梯較為平緩,寬度適中。

沙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蘭和死者小芬共同下樓梯時,小蘭失去平衡進而拉拽小芬,導致小芬頭部撞擊地面,住院8天后死亡,死亡原因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因此,小蘭的拉拽行為與小芬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小蘭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明確認可其下樓梯踩空失去平衡時未受到任何阻擋物,系不小心踩空致使失去平衡,因此,小蘭系下樓梯時未盡到正常行走時注意義務才不小心踩空,失去平衡時拉拽同時與其處於接近同一高度且沒有任何防備的小芬,二者涉及民事權益均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同一位階,因此其主觀存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的過錯,因小蘭拉拽行為對小芬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理應承擔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的賠償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會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經法院工作人員現場查驗,該樓梯臺階正常平緩,臺階寬度適中,並未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某商城對死者小芬也不存在不作為的安全保障侵權,某商城不存在與小芬的死亡有關聯性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烏市沙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蘭賠償小芬的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2.6萬餘元,被告某商城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之後,被告小蘭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8年8月3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後作出了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應當賠償

審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說,民法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分為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此案中,侵權人小蘭明顯就是下樓梯時未盡到注意義務才導致踩空而失去平衡,如果其盡到注意義務其實可避免悲劇,因其主觀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屬於過錯的一種。踩空後實施拉拽的行為,導致小芬摔下搶救無效死亡,侵權行為和死亡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所以應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法制網)

查看更多南通本地精彩內容

請於應用市場下載“濠濱”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