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州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州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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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年3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由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在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镀铬车间预处理出口、镀镍车间预处理出口各采集水样并送检。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三项指标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9万元。

湖州吴兴诚晨纺织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8年4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吴兴诚晨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水织机车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废水沉淀池循环回用水泵故障,该单位却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车间生产废水水位过高满溢至附近农田中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湖州南浔和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年3月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和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采集水样并送检。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2.5万元。

湖州丝得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年4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丝得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采集水样并送检。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

长兴县夹浦周建化纤丝加工厂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8年5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县夹浦周建化纤丝加工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化纤丝造粒生产车间正常生产情况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水喷淋动力马达已被拆除,没有进行及时维修,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

2018年4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兴县境内施工点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施工4号隧道出口与进口贯通作业时,形成二端开挖泥浆水迅速向一端汇集,造成现有的三级沉淀池来不及处理,发现后又未对外排污水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未及时启动环境污染应急方案,造成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浙江九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8年4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九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该单位在正常生产,其加热炉正在运行,但检查中发现加热炉配套脱硫塔的喷淋水呈中性,现场由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加热炉排放废气进行检测,烟尘浓度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5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水桶擅自堆放于一仓库内,该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不具备危险废物储存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

安吉航进竹木工艺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案

2018年3月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航进竹木工艺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从事竹木制品的生产过程中,压布车间侧墙多处破损,木纹辊漆线未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并未安装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无组织外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非法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2018年4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PVC塑料地板的生产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粉尘等,且该单位所处区域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安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规定属禁燃区,而该单位锅炉燃烧使用的燃料为禁燃区所禁止使用的煤与生物质颗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安吉县环保局对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予以没收,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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