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分局,鄉鎮土地所能改制行政嗎?

亮亮148087559


1、國土資源分局,或者叫鄉鎮國土資源所,是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也是鄉鎮“七站八所”之一。由縣局直接管理,鄉鎮協管。其職能是縣局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延伸,負責集體土地使用管理審批、礦產資源管理、國有土地管理等。

2、國土資源分局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根據其職能,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鄉鎮機構中,“七站八所”是事業機構,不可能成為行政部門,使用行政編制。鄉鎮使用行政編制的,除黨委、政府、武裝、人大等外,其他都使用事業編制。行政編制在基層縣、鄉都屬於稀缺資源,機構改革過程中,機構編制改革的大方向是“精簡機構、控編減編”,行政編制更是嚴控的對象,基本沒有增加的可能性。因此,國土資源局、財政所等事業單位,不可能改製為行政編制。

3、鄉鎮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參公的問題:鄉鎮除公務員崗位外,沒有參公崗位。不管事業單位職能是什麼,都沒有參公的可能。有些地方財政所、國土所有參公的,還有使用行政編制的,最典型的例子是工商下放後,鄉鎮的工商分局,使用的多是行政編制,公務員身份。這在今後的機構改革過程中,逐漸都會轉變過來。鄉鎮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會統一設置、統一屬性、規範管理,不會出現雜亂無章的現象。根據遼寧省事業單位改革實踐,不管是那個級別的事業單位,其參公屬性全部取消,已參公人員暫時保留身份,今後不再審批新的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事業人員。


真寧腔調


國土資源分局和鄉鎮國土所都屬於國土局派出機構,受國土局和鄉鎮雙重領。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文件精神,鄉鎮國土所的機構編制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


所以有的人說的國土所為行政單位的說法不成立,因為文件沒有明確國土所單位性質為行政或者事業,在基層行政編緊缺情況下,政府不會給行政編的,一般都是事業編。所裡面的行政編編制都是在局機關或者公務員身份是在其他單位過渡的。

在這次事業單位改革中,國土所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像國土所這種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一抓一大把,全都劃成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參公還是有一定難度,除非國家有政策,將基層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混編混崗全部轉化成行政機構或者參公,要不然永無天日。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謝謝!


公職嚮導達人


你好,我是縣國土資源局下轄的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工作人員,我們縣早在幾年前就把分局改為了所,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土地管理所,所以現在也自然就不存在國土資源分局這一說法。

鄉鎮國土資源所獨立於縣國土資源局,其管轄控制範圍為整個鄉鎮,其主要職責為為鄉鎮上各個村子的農戶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相當於房產證,但是我們只具有審批權,審批後還要把農戶的相關文件拿到縣國土資源局蓋章,才算完成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再一個就是需要進行土地、礦山等巡查,查看有無私自建房、改建擴建等以及私挖亂採礦產資源等情況。

因此,鄉鎮國土資源所本身就具有行政權利。


嚴珏


鄉鎮土地所、分局我們這地區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股級序列,為縣區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單位,人財物及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管理,黨組織關係隸屬鄉鎮管理。縣區級國土資源局為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法律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的管理保護監督職責,鄉鎮土地所只是承擔部分國土資源管理監督職責,此如規劃修編、用地審批、經營性用地儲備出讓、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等權限還在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因此,就目前法律框架及管理職能分工來看,鄉鎮土地所、分局還無法轉成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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