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工作辦法

(2016年2月25日第一屆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5月4日第一屆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依據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意見》(廳字〔2017〕44號),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號)和《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法院省檢察院推薦的法官檢察官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遴選工作。

從律師、法學專家等法學專業人士中遴選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需要遴選委員會遴選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候選人實行差額遴選。通過召開遴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無記名投票形式,產生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

第四條 遴選工作時間一般每年5月、10月各組織一次。根據省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要求,可以增加或減少當年遴選次數。

第五條 遴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二)堅持標準和程序統一;

(三)堅持專業性、權威性;

(四)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根據遴選時間安排,省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和省檢察官遴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綜合候選人考試、考核、考察等情況,向遴選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按1︰1.2比例推薦的符合法官檢察官任職基本條件的候選人名單。名單按考試、考核綜合評價位次排序。

(二)候選人相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包括簡歷、考試成績、近三年(在法院、檢察院工作不滿三年且符合法官、檢察官候選人條件的,可提供原單位年度考核)辦案(工作)業績考核情況等;

(三)同級黨委政法委會同組織、紀檢等部門關於候選人政治素養、廉潔自律、職業操守等方面的審核意見。

(四)遴選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報材料以書面和電子版形式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材料相關內容應一致:

(一)書面材料按要求編印裝訂,材料數量根據遴選工作實際確定;

(二)電子材料通過法官檢察官遴選系統採集,並按要求導出數據壓縮包,以光盤(或U盤)形式提交。

第三章 審核

第八條 秘書處負責審核辦公室申報的材料,並將符合遴選要求的候選人電子材料導入遴選系統,與書面材料一併向遴選委員會委員和其他面試評委提供。

第九條 經審核發現,申報材料有以下情形的,秘書處作出相應處理:

(一)材料內容不符合遴選要求的,告知辦公室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說明。未在時限內說明或說明未獲認可的,相關候選人當次不提交遴選。

(二)書面材料和電子材料不一致的,相關候選人當次不提交遴選。

(三)申報材料存在虛假內容的,取消相關候選人當次面試遴選資格,且二年(24個月)內不提交遴選。

第十條 審核後,秘書處向遴選委員會主任委員建議適時召開遴選委員會全體會議,開展遴選。

第四章 面試

第十一條 遴選一般應設置面試環節(程序)。遴選委員會制定面試組織辦法,對候選人進行遴選面試。

第十二條 評委由遴選委員會委員、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法學專家、律師擔任。

第十三條 根據辦公室提報候選人數量情況,面試可分組進行。面試評委分組和組長抽籤確定。

第十四條 面試評委根據候選人面試情形,從專業角度獨立分析判斷,進行賦分。

賦分實行百分制。在各面試評委賦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評委賦分的算術平均值為候選人面試最終得分。

第十五條 面試結束後,面試小組結合候選人考試、考核情況,集體評議,形成小組推薦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遴選委員會視情可邀請相關法院、檢察院負責同志對候選人的情況作出說明,聽取其意見建議。

第五章 審議

第十七條 遴選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綜合候選人考試、考核、考察、面試情況,遴選委員會委員獨立判斷投票產生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

第十八條 投票分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每位遴選委員的同意票人數應當等於或少於當次遴選確定的員額數。超過員額數量的,該委員所投票為無效票。

第十九條 遴選系統自動統計投票結果,現場公佈並生成當次遴選結果記錄。

建議人選數量應當等於或少於當次遴選確定的建議人選員額數量,按同意票得票數從高到低產生。每位建議人選得票數應當等於或超過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數。

與會委員在遴選結果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投票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一條 遴選出的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名單,在山東長安網和省法院、省檢察院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內,對遴選工作程序的異議,由秘書處負責核實有關情況,報遴選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處理。

對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的異議,由遴選工作辦公室負責核查有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遴選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

第七章 報審和反饋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滿後,遴選委員會向省委政法委提交遴選工作情況報告和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名單。

第二十四條 省委政法委審核同意後,遴選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將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名單分別向省法院、省檢察院反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遴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報山東省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審議,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 | 山東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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