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恨母親心疼錢不給自己看病 當街殺死63歲老媽

(原標題:恨母親不掏錢給自己看病 兒子當街殺死63歲老媽)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車禍受傷後總認為自己身體未恢復但63歲的母親心疼錢不給他看病,41歲的男子陳某為此當街將母親殺死。日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一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陳某出車禍頭部受傷後,長年感覺身體不適,但未查出其他疾病。但他總認為母親心疼錢不給自己看病,產生了殺死母親的念頭。

2017年10月18日,陳某在濟南街頭用電動三輪車撞擊母親,後持尖刀朝母親捅刺。

陳某母親之被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於案發當日死亡。經鑑定,鄭淑珍系肝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陳某作案後,仍在滯留在現場,當公安人員到來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鑑定,陳家玉案發時有精神障礙,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陳某供述:當天早晨,他從臥室拿出刀子放到三輪車車座底下,將車開到母親賣豆腐的地方,先用三輪車撞母親,後拿出刀子捅了母親幾刀,母親就躺地上了,旁邊的群眾將刀奪下來。之後他就坐在一邊,直到被警察帶走。

證人作證說,陳某出車禍後一直懷疑自己有病,但去醫院檢查結果正常,陳某還是鬧著再去檢查,近幾年,他手裡有點錢就去醫院,花完了再向母親要錢,急了就罵、打家裡人。

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陳某有精神障礙,由於存在內臟幻覺等精神病性症狀,自感體內有蟲爬、抓的感覺,認為自己有軀體疾病,反覆就醫卻得不到母親的支持而怨恨,其作案既有現實動機,又有病理動機。

法院認為,陳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作案後,在未受到他人控制的情況下滯留在現場,當公安人員來到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

鑑於其作案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節,再考慮到本案發生在家庭內部,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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