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盤州:違停司機無理取鬧「懟」交警被行拘

貴州盤州:違停司機無理取鬧“懟”交警被行拘

為確保轄區道路交通安全、有序,8月8日上午,貴州省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人員在轄區進行執勤保暢。12時10分,發現一輛號牌為的小型貨車在盤州市亦資街道某小吃店門口占道、逆向停車,駕駛員正在下貨,執勤人員要求駕駛員出示機動車駕駛證時遭到駕駛員極力反抗,拒接配合交警的執法。

貴州盤州:違停司機無理取鬧“懟”交警被行拘

執法過程中,執勤人員著裝、言語規範,駕駛員張某一直無理取鬧,阻礙執法,經多次警告無效後,執勤人員將張某進行強制傳喚並向盤州市公安局亦資派出所報警,亦資派出所根據張某陳述、交警證詞、現場執法視頻、到案經過等證實張某阻礙交警執法事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同時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還將對張某交通違章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貴州盤州:違停司機無理取鬧“懟”交警被行拘

貴州盤州:違停司機無理取鬧“懟”交警被行拘

法律的尊嚴不容褻瀆,執法的權威不容挑釁。不管事出何因,都不能成為辱警、毆打警察、妨害執行公務的理由,辱警、毆打警察、妨害執行公務挑戰的絕不僅僅是警察個人,也是挑戰法律的尊嚴,執法的權威,這是絕對不允許的。通過執法人員對張某違法行為的處罰,相信張某在以後的行車過程中會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工作,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合格市民。(易芊伶、路冉)

法律法規小常識

對警察來說,人民警察證才是唯一對外使用的用於證明警察身份的證件,但並非必須出示,要分情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兩者選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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