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法院審理首例涉精準扶貧案件

寧德新聞網8月10日電 (葉興嬌 黃曉萍)近年來,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社會參與、協同作戰扶貧攻堅熱潮,通過“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一批,打通脫貧“最後一公里”。

壽寧某鄉一名村委委員郭某為享受異地扶貧政策,躋身精準扶貧戶,經精準扶貧審計,郭某不符合建檔立卡對象條件,被某鄉政府要求返還補助款,多次追款未果,該鄉政府將其訴至法院。

2015年3月,在某村擔任村委委員的郭某向村委申請列為貧困戶,2016年2月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公示,郭某戶被確定為2016年建檔立卡貧困戶,3月郭某戶被列為造福工程扶貧搬遷對象。11月,郭某申請造福工程補助款。2017年3月,郭某領到壽寧縣扶貧辦代發的造福工程補助款27000元。

2017年9月,經縣委巡察,對建檔立卡扶貧開發對象和低保對象進行精準識別,發現郭某是村兩委委員,根據《壽寧縣精準識別農村建檔立卡扶貧開發對象和低保對象的實施方案》規定的識別標準:村兩委成員不能作為農村建檔立卡扶貧開發對象和低保對象,郭某戶不符合建檔立卡扶貧對象,不能享受造福工程扶貧搬遷補助資金。

為此,該鄉政府要求郭某內將國家補助款27000元退還,但郭某拒不退款。於是,鄉政府將郭某訴至法院,請求郭某依法返還上述款項。

壽寧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不符合建檔立卡扶貧開發對象的條件,他基於建檔立卡國定貧困戶而取得的造福工程補助款沒有法律依據,且使國家扶貧資金遭受損失,郭某取得的補助款,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