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項目錄入指南(六)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六)

第四十六章 運輸工具名稱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六)

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有條件必填項。

該項目數據類型為字符型,最多支持錄入32位。

二、錄入要求

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 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 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啟用公路艙單後,免予填報。

3. 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 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 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 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 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2)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3)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4)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5)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 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UCK”)。

(2)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3)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三)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集中申報”。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三、編碼規則

無。

四、其他說明

(一)項目沿革

該項目為原報關和原報檢項目的“運輸工具名稱”,合併為“運輸工具名稱”。

(二)其它

無。

第四十七章 航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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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有條件必填項,在貨物實際進出境觸發必填項。

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航次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 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 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啟用公路艙單後,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 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 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 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 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 進口。

(1)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幹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 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啟運日期〔順序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航次號”與原報檢項目的“運輸工具號碼”,現合併為“航次號”。

第四十八章 提運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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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32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免予填報;啟用公路艙單後,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5)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三)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歸併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提運單號”和原報檢項目的“提貨單號”,現合併為“提運單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四十九章 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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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必填項。

該項目數據類型為18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NO”。進口填報消費使用單位,出口填報生產銷售單位。人工錄入企業代碼後,系統自動反填企業中文名稱。

提醒注意:

(一)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三)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徵免稅證明》)的“減免稅申請人”一致;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填報保稅監管場所的名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區域內經營企業(“加工單位”或“倉庫”)。

(五)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或使用以及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的對象為自然人的,填報身份證號、護照號、臺胞證號等有效證件號碼及姓名。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和原報檢項目的“使用人/生產加工單位代碼”,現合併為“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

第五十章 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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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4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提醒注意: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式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低值輔料”。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按《加工貿易手冊》上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製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料件內銷”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徵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成品減免”或“進料成品減免”,進口報關單按照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三)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運出口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因換料退運出口及復運進口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加工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剩餘料件、邊角料退運出口,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口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的,分別填報“來料料件復出”、“來料邊角料復出”、“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

(四)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和副產品內銷,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

(五)企業銷燬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燬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的,填報“料件銷燬”;銷燬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填報“邊角料銷燬”。

企業銷燬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填報為“進料邊角料內銷”或“來料邊角料內銷”。

三、編碼規則

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徵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前兩位是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後兩位是參照國際標準編制的貿易方式代碼。

參數表:《監管方式代碼表》(附表13)。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監管方式”和原報檢項目的“貿易方式”,現合併為“監管方式”,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五十一章 合同協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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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必填選填項。

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合同協議號”和原報檢項目的“合同號”,現合併為“合同協議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五十二章 貿易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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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3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發生商業性交易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

提醒注意: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三、編碼規則

海關根據國家標準修訂的《國別(地區)代碼表》由3位英文構成。

提醒注意:原報關和原報檢的《國別(地區)代碼表》均由3位數字構成,修訂後的代碼由3位英文字母構成。例如:原報關《國別(地區)代碼表》中美國代碼為“502-美國”,原報檢《國別(地區)代碼表》中美國代碼為“840-美國”,修訂後《國別(地區)代碼表》中美國代碼為“USA-美國”。

參數表:《國別(地區)代碼表》(附表9)。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貿易國(地區)”和原報檢項目的“貿易國”,現合併為“貿易國(地區)”。

(二)其它。

無。

第五十三章 啟運/運抵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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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運國(地區)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填報進口貨物啟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地區)。例如:申報進口貨物的啟運國為美國時,根據下拉菜單選擇填報“USA-美國”,也可在本欄錄入中文“美國”。

運抵國(地區)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後運抵的國家(地區)。例如:申報出口貨物的運抵國為馬來西亞時,根據下拉菜單選擇填報代碼為“MYS-馬來西亞”,也可在本欄錄入中文“馬來西亞”。

提醒注意: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應在啟運國(地區)項目中填報進口貨物的裝貨港所在國(地區),在運抵國(地區)項目中填報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

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啟運/運抵國(地區)填報在本欄。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中國”或“CHN”。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啟運/運抵國(地區)”和原報檢項目的“啟運/輸往國家(地區)”,現合併為“啟運/運抵國(地區)”。

第五十四章 經停/指運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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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6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經停港按海關規定的《港口代碼表》選擇填報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後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按海關規定的《港口代碼表》選擇填報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

提醒注意:

(一)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按儘可能預知的目的港作為指運港填報。

(二)經停/指運港在《港口代碼表》中無港口名稱及代碼的,可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名稱及代碼。例如:若來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碼表》無港口名稱和對應代碼,則填報“柬埔寨”和代碼“KHM000”。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中國境內”及代碼“CHN000”。

三、編碼規則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後的《港口代碼表》由3位英文和3位數據組成。例如:緬甸仰光的港口代碼為“MMR018”。

提醒注意:原報關《港口代碼表》由4位數字構成,原報檢《港口代碼表》由6位數字構成,修訂後的代碼由3位英文字母和3位數字構成。例如:原報關《港口代碼表》中緬甸仰光的代碼為“0106”,原報檢《港口代碼表》中緬甸仰光的代碼為“104018”,修訂後緬甸仰光的代碼為“MMR018”。

參數表:《港口代碼表》(附表14)。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裝貨/指運港”和原報檢項目的“經停/到達口岸”,現合併為“經停/指運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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