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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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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电影《我不是药神》可谓霸屏了小编的朋友圈,其中国产电影的精彩之处可圈可点。尤记得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幕:病友“黄毛”霸气侧漏的从“山争”大哥那里抢走了“印度神药”,虽然做法不值得提倡,但其后隐情不禁也让人掬了一把同情泪······
这不,现实中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也遇到了让人可恨又可怜的病友,对其逮捕与否干警们莫衷一是。于是,一场听证会酝酿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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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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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14时左右,丁某某来到无为县襄安镇绿保药店,推开门进入药店时发现店内一个女工作人员正在睡觉,丁某某趁该工作人员熟睡之机将其身边椅子上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面值不等的现金1870元人民币、两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和一些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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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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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15时30分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三楼会议室
参与听证人员
无为县公安局民警 张少勇
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鲍世雄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郭萍
无为县看守所民警 徐志君
无为县政协委员 马艳(特邀嘉宾)
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 章艳燕
检察官助理 张星
本案承办检察官 张庆松
听证会召开前,主持人就听证会的目的和秩序作了说明。会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和证据,并对提请逮捕的理由进行了阐述。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随后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供犯罪嫌疑人患有慢性病相关材料。涉案被害人、监管场所代表、政协委员先后就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大小、有无羁押必要等发表各自观点和意见。
听证结束后,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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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这场关于“病友”丁某某涉嫌盗窃案的最终逮捕与否,既不是一味由泛滥的同情心决定,也不是由冰冷的法律条文单纯决定,而是法律与情理的融合,“法治天下,德润万物“最终将由检察官根据事实和证据,结合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由法律说了算!
©无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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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庆松
丁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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