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後房子沒了的話,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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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可能是考慮到地震作為不可抗力,在合同訂立後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但不可抗力的免責條件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從這一條出發,也就是說如果房貸是金錢債務的遲延,那麼房貸還是要還的。在很多人的理解當中,房貸的運作形式讓人感覺它是:我們跟開發商簽訂好合同,合同中寫明我先給多少首付,類似定金的作用,完了根據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合同,分20年或30年把剩下的錢還給開發商。

也就是說,是我們跟開發商的合約關係。好啦,現在地震(不可抗力)把房子也震沒了,購房者在跟開發商的合約中就可以部分免責或全部免責,就是審核通過後就有大概率可能是不用還的。

但實際情況呢?表面上購房者所有的購房合同都是跟開發商籤的,但債權債務關係其實是購房者與銀行的。也就是說一棟100萬的房子,由於購房者(被動或主動)只能出得起首付30萬,於是跟銀行借70萬,分成20年或30年連本帶利還給銀行。

這時候,房子的作用是抵押物(憑證),只是購房者向銀行展示會還錢的擔保。當然房子的產權還是屬於購房者名下的,手中拿著產權證就可以說明。一旦你還不上首付,銀行有權對你名下的資產(包括房子)進行拍賣,先還完欠銀行的債務。

現在地震只是把購房者名下的抵押物震沒了,房貸(債務)是還在的。而且根據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房貸還是要繼續還的。許多人看到這裡,也許會覺得這是銀行訂立的霸王條款,完全不會顧及受災人民群眾的精神損失、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但需要考慮到的是,地震、颱風、冰雹、洪水作為一種自然災害,並不是生活當中非常常見的現象,而法律條款的訂立,並不是對這種特殊例外進行預防,而是要解決生活當中的日常糾紛。

這種日常糾紛就比如說,你借了10萬塊給你朋友,借條都打好了,結果他轉身就被人偷了。這10萬錢他既沒享受,也沒花出去,那他該不該還你呢?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可是每分每秒都在發生的,如果沒有立法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那麼人跟人之間將因為不信任,而變得再也無法合作,整個社會的運轉必然也會受到影響。

當然,我們也要知道,既然地震是非常時期,法理不外乎人情,國家在特殊時期肯定會考慮到受災地區的特殊情況的。建設安置房是改善受災人民的居住情況,是明眼能夠看見的扶助;有關單位出臺相關辦法,對於受災人民無法償還的債務進行核銷,則是大部分人很少知道的。

既然要還,剩下的就是誰來還的問題了。這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人還在,一種是人沒了。人還在當然是人來還,人沒了就看誰是繼承人,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關係,或者是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拍賣,首先償還銀行債務。

法律無情,人有情。地震這樣的特殊時期,國家會採取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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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需要從理論和實際兩個方面去解答。

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地震後把房子毀壞了,房屋貸款,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是需要償還的。

這主要是因為借款人與銀行之間存在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從銀行借的是錢,而不是房子,房子只不過是作為抵押物抵押給了銀行,所以此時即使房子滅失了,銀行最多也就是失去了抵押物,但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並沒有滅失,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借款人依然是需要承擔還款義務的。

如果此時借款人也因為地震而不幸去世,如果他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如果繼承了遺產,需要在遺產的範圍之內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沒有遺產或者遺產很少,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那麼在繼承人也無需用自己的財產替借款人償還債務。

當然還有一種特別不幸的情況,就是借款人去世了,而他也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任何遺產,這種情況下,那麼顯然該債務也無法有人來繼續償還了。

國家或者銀行,如果出臺特別政策,有可能會減免借款人的償還義務。

當然上面這些都是純理論的一些說法,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真的出現了非常惡劣的天災,例如,汶川大地震那樣的大型災難。作為國家或者銀行來說,也不會真的把這些借款人逼上絕路。國家也會出臺一系列政策,儘量減少借款人的還款負擔甚至有的會減免還款。但是這些必須要建立在國家政策以及銀行內部規定的基礎之上。

所以政策歸政策,法律歸法律,從法律上來講借款人有償還義務的,不能因為特殊政策的出臺我們就說,出現地震,借款人就沒有償還義務,這樣是不準確的。

但是實際的做法,國家為了穩定人們的情緒,一般不會讓借款人真的按原合同進行償還,這樣也不利於災區人民的重建。

以下就是一些以往的災難出現時候的國家政策,大家可以作為參考:

《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通知》的適用範圍包括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即日起開始執行。
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以下稱《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核銷的依據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
由此可見在面對災情特別嚴重、涉及範圍特別廣的自然災害時,對於未清償的房貸,國家都是給予一定政策上的支持,盡力幫助災民重建信心、穩定情緒。 總而言之,從法理上來講房屋毀損滅失後,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國家之手出於政治考慮,也許會give you her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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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若是房子沒了,人也沒了,那就不用還了!

這是兩個獨立的命題,所以要獨立看待。只有同時成立,才不用還房貸。

也就說,若是不想還房貸,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房子沒了+人沒了。但是,誰又願意如此呢?

命題中還說,若是不用還錢,銀行是不是虧不起了。

我想這個問題,是真的想多了。首先國有銀行是有央行在後邊做支撐的,是有保障的。所以不會出現你說的虧不虧得起的問題。其次,國有銀行都有止損方式。比如房子地震損失了,怎麼辦?

你可要知道,你當初貸款買房子的時候,付出的價格已經是讓銀行賺錢的。所以就算房子倒了,銀行還是不會虧的。

舉個例子,你買房子300萬,從銀行貸款150萬,貸款利息加上你償還的本金正常情況下在250萬左右。假設你買了房子第一年,剛貸款完了,就很倒黴的遇到地震,然後房子沒了。你若沒有買保險,那麼貸款你一樣得繼續還,這是沒話說的。若這時候,有人不幸在地震中和房子一起沒了,那麼銀行損失的就是抵押的房產貸款。放心這時候就算沒了還款人。這個房子的歸屬還是銀行的。

房子倒塌,也是重建的,重建起來的主權就歸銀行所有了,再次買賣,銀行照樣是賺錢的。

所以不要替古人擔憂了。

你能否還得起貸款,那是你的問題。而銀行是永遠不會做虧本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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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你還是要繼續還!你要看清楚你得購房貸款合同上寫得條款,你是從銀行貸款,抵押物是你的房子。別說你房子沒了,就是你房子在,房價暴跌了,你把房子給銀行,但是你還是要還差價;這種情況已經發生過,90年代日本地產泡沫破滅,有許多人房子被銀行收走,但是至今依然在還房貸,還將會繼續發生

買房得時候,你是用你的房子座位抵押物從銀行貸款的,即使你的房子沒了,你欠銀行的貸款不會因此而消失掉。反而此時,因為你抵押的房子沒了,銀行需要你重新拿出抵押物品。

舉個例子,比如你買房的時候,房子總價600萬,但是你只有180萬,需要從銀行貸款420萬才能買房子。銀行不可能平白無故貸款給你,否則就違反銀行規定了,需要你有一個抵押物。因此,地產商說,我把房子賣給你,你拿你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420萬給我就行了。銀行就以你的房子為抵押物,貸款420萬給你。因此你和銀行就產生了債務關係。但是倒黴事發生了,房價降了,你的房子從600萬變成了200萬。如果你不還,銀行會把你告上法庭,根據貸款合同以及債務關係,你的房子會被銀行拿走,而且你還欠銀行220萬的債務。這筆債務你必須還。

這不是一個故事,這是真實的案例,你可以查詢一下日本房地產泡沫,香港地產泡沫,美國地產泡沫,都有大量這樣的案例。房子被銀行收走了,自己還有一身債務要還。

資本主義就是這麼炒高房價,然後打壓房價,用合法的手段把老百姓洗劫一空,甚至賣身都還不起。慶幸在中國吧,限購限售讓房價平穩,否則飆漲之後再急劇下降,你一輩子都還不完銀行貸款。房子如果是完全市場化商品,將會成為少數人洗劫大多數人一生財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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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每個人為什麼把責任推給銀行! 銀行掙的只是利息錢,又不是你的幾千塊月供!銀行是得罪你了,還是上輩子欠你錢了! 是你自己的意願要買房,還是銀行逼你買房了,人心不足想吞象,不覺得自己腦子很不正常嘛!你們買房的錢給了開發商,不是銀行!如果你們不買房,需要去銀行貸款嗎?人家銀行求你貸款了嗎?求你買房了嗎?啊,問問自己,摸著自己的良心說話! 當然,我相信大部分人很想鬧事,就想讓國家墊錢,地震不是國家控制,頂多申請降低還款數目,但想完全墊付,是不可能! 我不想說你們沒腦子,你們有,但你們不想承擔社會風險,就想他人承擔!如果要人承擔,應該是開發商,但是開發商也是付了工程款的,也是吃虧! 所以,依我個人意見,買房人承擔部分工程款,開發商退還相應的買房款! 這樣,很多人還是覺得不公平,為什麼不公平,請問問自己,是你們自己的意願買房,還是開發商要求你買的?虧誰都不想吃,自然災害誰也不想遇到,但是來臨了,誰都有虧損,一味不想承擔責任,你以為你是誰? 如果我遇到這樣的事,我也很心疼,我也無奈,但畢竟是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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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不可抗拒,房倒屋塌,傷亡難免,損失巨大,那麼地震後房子沒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地震發生後,會有三種可能:

1.房子倒了,人還在

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仍有義務還清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原因如下:購房人是通過向銀行借錢的方式將房款全額支付給開發商,所以和開發商已經沒有關係了,剩下的只有和銀行的借貸關係了,而房子只是作為保證的抵押物,所以房子倒了也要向銀行還房貸。

是借的就得還。

2.房子還在,人沒了

根據《繼承法》,房子列入該人的遺產,首先由繼承人用該人的遺產還清此人生前債務,即房貸由此人遺產支付,但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可是以近十年來房地產市場的走勢來看,房子一直都是升值的。所以,在房子升值的時候,房子還在,人沒了,房貸還是要還的。就這個問題想不通人都沒了房貸誰來還?

3.房子倒,人也沒了

房屋損失需自行承擔,而且必須用其他遺產優先償還房貸。

只要和銀行簽訂了按揭購房合同,人還在,不管房子倒沒倒,貸款都的接著還。

大家會想,房子都沒了,人都不知道怎麼生活哪來錢還貸款?國家對震後能有什麼幫助?咱們看看地震損失怎麼處理。

1、這種由自然災害引起的不可抗力是無法歸責於任何人。但國家和社會會給一定的補助。

2、如果買了保險,並且保險條款沒有把地震作為排除條款,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賠,不過大多數保險都會把地震作為不可抗力,排除在賠償責任之外。

地震房子倒了國家賠嗎?

1、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綜上,地震後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義務。

地震附加險

一旦發生大地震,除了人身傷害外,更多遇到的就是家庭財產損失,再考慮到災後的家園重建,這項花費可想而知。但現實情況是,即使很多人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但也未必能獲得賠償,因為地震一般都在其免責範圍之內。中國保監會也統一規定,作為特定的自然現象,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但是,有的家財險包含地震險。一般來說,地震險屬於巨災風險,很多保險公司要求,凡是在財產險中附加地震條款的項目,必須向總部申報,獲准後方可承保。家財險的地震條款通常為附加險,客戶需在購買家財險主險後自行選擇是否購買地震附加險,附件險費率按地區不同有區別,一般地震多發地帶費率會高,少發地震地區費率較低投保地震附加險的客戶也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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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許多答主已經回答的很清楚了,我就不多羅嗦,我想說點別的,因為有太多的人對標準的解答不滿意!因為許多的人都認為只要是災民就應該免除一切債務!因為災民實在是太可憐了!按照這些“好心人”的想法無論是房毀人亡的,還是房在人亡或者房毀人在的都應該一律免除!大家說的都很對,對災民我們應該有同情心!

目前來說房毀人亡的肯定是作為呆賬核銷了,另外兩類不同的情況不同的處理,雖然名義上可能會追償,銀行有這個權利,但是真正遇到極端重大的災難或者特殊困難群體一般也是特事特辦!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包括後來的雅安地震,災民相關債務基本上都給免除了!

我們也需要知道這是特事特辦!大多數情況下也會特事特辦!特事特辦意味著不一定每次都會這麼辦都能這麼辦!我們發表一些言論的時候也要思考這一點,這錢從哪裡來?

如果這個災民欠的是你的債你有這樣的覺悟嗎?不要做慷他人之慨的事!其次如果你真是一個不幸的災民,你真不要以為這是別人欠你的,你如果有幸接受了別人的救助不要一邊吃肉還一邊罵娘!需要懂得感恩!


一個災民關於災難的記憶!

我曾經就是個災民,而且不止受過一次災!受過災的人對待這個問題與沒有受過災的心態多數是不一樣的,至少罵娘會罵的少一點!

在我有生以來的三十多年裡,光我老家就發生過三次地震、多次洪澇災害!如果論受災嚴重程度1998年的那場大洪水最厲害,我們當地屬於重災區,不少房屋倒塌!我家也是其中之一,露出水面大樹上蛇鼠共存的一幕如今回想起來仍很驚悚!那個時候我們當地還沒有什麼商品房因此不存在按揭的問題,洪水退去之後受災戶都得到了一定的建房補助,當年這一場災難讓我知道了買保險的重要性!我們當地就有人家購買過類似的財產保險最後得到了理賠。

我記憶里老家共發生過三次地震,最嚴重的一次是2005年,震級是5.7級,當時我不在家,第一次地震發生在上午九點左右,震源中心離我家不到十公里,而且發生這次地震之後餘震達到上千次,地震的消息還是別人告訴我的,聽到這個消息之後我馬上打電話回家,但是所有電話都打不通,在外地工作的親戚紛紛給我打電話瞭解情況,因為家裡的電話他們也打不通,後來瞭解到之所以出現這個情況,一方面是因為地震導致某些設施損壞或者停用,另一方面突然之間大量電話集中往該區域撥打導致無法接入也是一個原因。

電話打不通我非常的緊張,什麼糟糕的想法都有,直到晚上我爸給我報平安心裡的石頭才落了地,當時所有的人已經不敢待在家裡了,全部轉移到了室外的帳篷裡,餘震結束之後才陸續返家!這次地震之後我們當地的倒房戶都得到了補助,房屋由於地震發生損傷的也都得到了一些修繕資金的支持。


通過這幾次災難,我有如下幾點感受:

第一:人類在天災面前非常的渺小,你真正感受到什麼叫無能為力!在死亡面前會讓你重新審視自己的生活,到底哪些才是最有價值的!你真的遭了災,什麼貸款亂七八糟的事誰會在乎?連死亡都經歷過了,還有什麼難關過不去?

第二:我們的救災能力還是很強的,反應也比較快,特別是人民子弟兵非常令人感動,災民的安置也比較到位,你能想到的他們也會想到,但是無論怎麼做總會有人不滿意,吐槽永遠比干實事容易得多!

第三:更可怕的是謠言,幾次大災都有謠言,這些謠言裡面充滿了危言聳聽的謬論以及許多迷信成分,但是在這種場合信以為真的人還挺多。

最後的補充:

如果你真的那麼在乎這些災民,出現天災時你多捐點款才是王道!我見過太多捐款一毛不拔指責別人卻劍拔弩張的兩面派貨色!災民的貸款能不能免除也在於其它群眾對他們的支援力度,如果你自己是個災民,要避免這些鉅額債務成為災後重建的負擔,一方面除了寄希望別人法外開恩給你提供減免援助,另一方面自己在沒有受災時是否也可以提前佈局,例如買一份保險!目前我國也在逐步推進巨災保險,希望這個能逐步規範落到實處。


心安理得君


這要分情況說明了,不是每一種情況都需要繼續還房貸的。

地震帶給人類的創傷是巨大的,和那些在地震中不幸遇難的人們比起來,房倒屋塌等經濟損失真的微不足道。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打個通俗一點的比方。好比你想開養豬場,但手裡資金不夠,於是向銀行借了錢先買了上千頭豬。你和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借貸合同,至於你隨後是養豬賺了錢還是賠了本都需要繼續把貸款還清吧。

如果還有另一個人也是辦了同等規模的養豬場,只不過他是自己全額投入的資金。你們兩家要是都遭遇了某種新型豬瘟,導致生意失敗,血本無歸。那個人自認倒黴,你難道就可以不還貸款嗎?

現在我分三種情況來回答問題:

1,房子沒了,貸款人也沒了。銀行將終止合同關係,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也就是說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死債消。

2,房子沒了,貸款人還在。貸款人仍需要繼續償還貸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貸款人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該繼續履行,只不過因為房子沒了,變成了沒有抵押物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

3,另外,如果房子並未交付使用,開發商就要承擔主要責任了。

以上只是建立在法律條款上的分析。但是,面對自然災害,國家層面會盡最大可能維護我們的利益。

汶川地震後,針對震區借款人貸款償還困難的問題,銀監會曾發佈了《認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核銷工作 努力減輕受災地區人民群眾的債務負擔》一文,要求各銀行對於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不過網上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因為土地是國有的,房子是私有的,發生在國家土地上的地震毀壞了私有財產,理應由國家來賠償。

這個說法其實站不住腳,因為地震的發生是不可抗力,並不是某一方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按照這種說法推而廣之,我們只要是在國土範圍內發生的任何損失都可以找國家賠償了。

其實如果震級不大,但因為你購買的房屋質量不行所以發生了損毀,倒是可以依法起訴開發商要求其賠償。


夜雨如書


近年來,我國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百年一遇的各種颱風、地震、海嘯,硬是被我們短短十幾年內見證了,這算不算“見多識廣”。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搶災救災後,最重要的還是如何保證信貸資產周全。

期間,更多人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受災後房子倒塌了,銀行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換一個角度問大家兩個問題,大家或許會有自己的答案

1、你朋友借了你的錢買車,幾天後,他的車掉河裡報廢了,那他還需要還你的錢嗎?

2、如果按揭的不需要繼續還貸,那一次性付款購房的人就活該了嗎?

其實,於情於理來講,地震後房子倒塌了,銀行房貸都要繼續還。

從債務關係上來講,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

一個是你和開發商的關係

你從銀行借錢向房地產商支付了全部房款,得到了房產證,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此後,你和開發商基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二是你和銀行的關係

你向銀行借了錢交給開發商,你和銀行便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你就是債務人。為了防止你還不起,銀行要求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當你真的還不起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對你的房產優先受償。

其實關係已經很明顯了,房子抵押只是債務關係的一個補充。如果房子地震倒了,只是一個抵押物的損毀,你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並不會因抵押物(房屋)的滅失而消失。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利要求法院對貸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資產實施凍結。

當然,還有小夥伴會問,如果地震中房子塌了,房屋主人也死了,那麼房貸還要不要還?

這種情況下,由於民事主體不存在了,貸款當然就不用還了。在債權法中,是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父債子還只是道義上的約束。但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遺產),是要優先用於償還貸款的。

如果貸款時候買了房貸險,是不是就不怕地震了?

房貸險一般是不保地震的。 房貸險保險責任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和“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兩項。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為3種:“房屋保險”一般賠償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1.火災、爆炸;2.暴風、暴雨、颱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捲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還貸保證保險責任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致使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出險當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可見,由於地震破壞力太強,一般保險公司是不願意涉及的。

看到這裡,很多網民會不開心了,開始罵罵咧咧說銀行霸王條款,這已經是輿論界的套路了,凡是不利於自己的就是不合法的,即使合法也是法不合理的。

當然,更多的暴民網民根本就不關心法律不法律,只圖自己罵得痛快

今天就看到一個網友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房子抵押給銀行了,銀行有義務保全抵押物安全,銀行不說話了……

我只回了四個字:你懂個屁

還有網友喜歡站在道德制高點打抱不平拯救宇宙:銀行倒閉了,我們的存款最多隻能取出50萬元,請問國家維護的是誰的利益?

我倒想問問:你認真看過“存款保險制度”嗎?你懂破產法清算程序嗎?關鍵是,就你這思維邏輯,你在銀行會有50萬元存款嗎?

其實,大家也不必太擔心地震房子倒塌之類的問題,像地震這種大面積自然災害,國家政府還是會出面安撫民心的。

比如汶川大地震後,銀監會就發出《認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核銷工作 努力減輕受災地區人民群眾的債務負擔》一文,要求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當然,這只是特殊時期,特殊政策,並非是普遍做法。

關於這個問題,網絡有一個回答是“銀行不能主張債權”,得到了網友的廣泛認可。

其實,只要你說銀行不能主張債權,無論是什麼理由,都能得到網友的支持。

對於這個回答,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第一條說“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要知道,合同的目的是“保證債權的實現”而非是要拍賣房子,“房子倒了”並非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充分條件。所以,債務人應該繼續用其它財產償還房貸。

第二條說“抵押權因抵押物消滅而消失”,這句話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文章前面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只是抵押權的消失,並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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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天災,比如地震,房子沒了,房貸要不要繼續還?

基本上有四種情況

01

第一種,房子沒了,貸款人還在。理論上要還,不還會上逾期。

第二種,房子沒了,貸款人也沒了。這種情況下,銀行一般就要核銷處理了。

第三種,房子還在,貸款人沒了,但貸款人的繼承人還在。需要繼承人接著來還房貸。

第四種,房子還在,貸款人沒了,也沒有繼承人。這種情況下,銀行會作壞賬處理,把房子收回來處置掉。

02

朋友們可能對第一種情況意見比較大,在房子沒了、人還在的情況下,還要求繼續還貸。大家覺得已經遭受了這麼大的損失,繼續還貸未免不近人情。

理論上一定要還貸的,但總會有一些實際情況。

在一些大災中,比如說08年汶川地震,當時國家要求各銀行,不管什麼樣的貸款,如果大家不能按時還上,要做到:

1、不催收不催繳;

2、不罰息;

3、不做不良記錄;

4、對於承受了巨大損失,且沒有拿到保險補償的受災群眾;或者是拿到了保險補償,算上保險算上擔保,依舊還不上貸款的部分,基本上銀行會做核銷處理。

03

對於受災群眾,會拿到很多補貼,即使理論上要還房貸,也是先給一套安置房。蓋新房給這部分人,不需要再次購買,可以直接入住。

所以說天災無情人有情,咱們國家會拿出一套比較好的解決方案,來應對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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