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桃城区2018年小学招生实施意见:一房一位 免试入学!

衡区教〔2018〕154号

桃城区教育局

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冀教基[2017]37号)《衡水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18】17号)、《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政策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17〕3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二)均衡发展原则。通过招生调控尽量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源状况相对均衡。

(三)以学生实际住址就近、划片、免试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普教科和相关学校负责验证新生上报材料,并作为初中划片录取的依据。根据生源分布和学校布局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适时进行校区调整,以期达到各中、小学服务范围内生源相对均衡,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四)房户一致、一房一位原则。房产证与户口本住址一致,一套住房只安排一个学位,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的二孩可放宽到两个。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小学有责任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招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六)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原则。通过加强招生管理使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七)初中招生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挂钩的原则。继续实行指标生调控办法,2018级初一新生到2021年升学仍然进行各中学的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并提高各初级中学改善办学条件、班额管理、招生管理的权重,根据评估系数调控各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数额。分流到衡水职教中心的不减基数,因学生流动造成的某中学人数的增加或减少,三年后(到2021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时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基数将不予调整,择校生和初中阶段中途流动学生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按照《桃城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衡区教2016)95号文件精神,自升小学五年级始,户籍、学籍、就读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学生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八)招生录取与公用经费分配挂钩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生源分布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实际招生能力,下达各中小学招生计划,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按区教育局录取名册核拨公用经费。

二、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

目前,由于衡水市户籍放开政策以及我市已建、在建大规模居民区不同程度的交付入住,使得主城区中小学适龄入学人口激增。为促进校际间生源相对均衡,今年起,我区将实行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制度。各学校依据适龄人口实际居住情况填报《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确定该生家庭住址并确定相对应的区域代码,教育局将据此划定新校区,各学校按新校区划分录取新生。

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各乡镇办中心校负责进行登记。

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经商随迁子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各小学进行摸底调查并填报《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

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方可入学。适龄儿童一经进行摸底调查并填报《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后,如有因住址迁移需变更学校的,一律在按照原初始摸底调查信息入学并注册完国家学籍后办理转学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漏建、错建、无法注册学籍等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一)小学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

凡在2018年8月31日前(含31日,下同)年满六周岁的桃城区(含高新区、滨湖新区)常住户籍人口和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需在我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务必在8月15-16日(女生),8月17-18日(男生)到就近小学进行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进行摸底登记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人口。需提供本人家庭户口本、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房产证(全部产权,仅限居民住宅,不含营业房和商用房)、医学出生证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无房产证的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A、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或可证明房产证已在银行抵押的其他证件;

B、已入住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或回迁合同(民间契约或协议不作依据)、住建部门的正式购房发票。

C、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

D、单位集资房的:单位产权证明、购房票据。

E、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

F、父母是独生子女且与祖(外祖)父母长期同户同住的:其父母独生子女证、父母无房产证明、其祖(外祖)父母房产证。

G、租住房的:住建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房屋(住宅)租赁备案证(2019年入小学、升初中需出具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2020年及以后入小学、升初中需出具两年以上稳定居住的证明)。

H、住单位宿舍的:住建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工作单位和社区及辖区派出所联合出具的居住证明(2019年入小学、升初中需出具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2020年及以后入小学、升初中需出具两年以上稳定居住的证明)。

(2)外来(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管理区以外)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合法劳动合同和本地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截止日期:2018年6月底。下同);经商人员需提供两年以上营业执照。并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居住证、本地房产证、医学出生证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无房产证的,所提供的居住材料与常驻人口相同。

各小学《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于8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本一并上交教育局普教科用于校区划分调整,8月27日前公布2018年小学校区,各小学按照新校区划分录取新生。

(二)初中学位登记

初中学位登记工作,教育局已委托各小学在6月下旬进行,并填报《桃城区2018年小学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相关办法与小学登记相同。登记表连同电子版于6月30日上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户籍在市区,在外借读、需回本区升初中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持学籍所在学校全国学籍网络平台打印并签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相关证件材料就近到一所小学参与初中学位登记。

(三)未予进行小学一年级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和初中学位登记的学生,区教育局不负责安排入学,任何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三、招生录取

(一)小学招生录取

1、民办小学招生录取。民办小学首先面向桃城区(含高新区和滨湖新区所辖区域,下同)招生,凡有择校愿望的本区适龄人口,于8月21日,直接登录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每名新生只能选择填报一所民办学校。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用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若计划班额未满,经区教育局批准,可对外招收部分借读生。录取名册按《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格式,于8月24日前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2、区直小学招生录取。

教育局汇总《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于8月27日前根据生源分布与学校布局及承载能力,本着相对均衡的原则完成校区划分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各招生学校依据《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调查登记表》中的家庭实际住址按新校区,于8月29-31日进行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有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常住户籍适龄人口。

第二批:有房产且房、户不一致的常住户籍适龄人口。

第三批:有房产的外来进城务工、经商随迁子女。

第四批:无房产的,按住建局办理的房屋(住宅)租赁备案登记证(或其它居住证明材料)登记入驻日期先后顺序录取,若学区内学额已满,则相对就近调剂录取。

3、乡镇办小学招生录取。由乡镇办中心校按学区录取,若学额未满,可招收部分市区适龄人口入学。乡镇办小学录取与区直小学同步进行,录取名册按《桃城区2018年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表》格式,于8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各学校要严格审查学生报名材料,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接收学生,不接收择校生、低龄生入学,不得超范围、超计划、超班额招生,否则,不予进行学籍注册。

农村小学学区划分由各乡镇办中心校统筹划定,市区各小学学区分布参见附件。

(二)初中招生录取

1、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依照区督导室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情况统一下达,严禁学校超范围、超计划、超班额擅自招收学生,否则,不予进行学籍注册。

2、市区公办学校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实施;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其招生必须在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下与公办学校同期进行。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桃城区教育局申报,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3、切实做好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在本区进行了学位登记的外来进城务工子女,需到区直学校入学就读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家庭实际住址,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4、录取办法

各初中学校招生工作一律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下,采用分批次录取的办法进行。某一学生一旦被上一批次录取,则下一批次不再重录。

第一批、8月20-21日,民办汇龙、英才、启明、桃城初中部、衡中实验学校、志臻实验中学招生。以上民办学校首先应在桃城区范围内自主招生。招生依据《桃城区2018年小学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招收该表以外的学生。桃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本、《学生基本信息表》,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凭户籍本、居住证、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务工合同和养老保险或营业执照、《学生基本信息表》,于8月20日-21日,直接登录民办学校招生网站报名,每名新生只能选择填报一所民办学校。由招生学校按学生志愿自主录取。若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则由学校予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由学校采用计算机随机派位方式在志愿生中录取,录满为止,8月21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上报新生录取名册及电子版。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定各民办学校招收外埠学生计划数,并向社会公布。8月 23日前完成外埠学生录取工作。外埠新生录取名册,于8月24日,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经审核无误后于8月25日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批、8月24日,乡镇中学(包括彭杜中学、魏屯中学和大善彰中学)招生。由乡镇中心校负责在本乡镇(彭杜中学、魏屯中学和大善彰中学分别在原彭杜乡、魏屯镇、麻森乡)范围内统一录取,不准跨乡镇录取,否则,该部分学生不具备指标生资格。若学额未满,可招收部分主城区户籍学生入学,待遇与本乡镇户籍子女相同。各乡镇新生录取花名册务于8月25日上午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

第三批、8月28日,公办三中、四中、六中、七中、八中、九中招生。

教育局对前两批次未被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采用分区划片的办法进行,根据我区学校布局实际情况,本片区班额相对较少的学校,可面向市区招收其他生源严重超班额片区的学生,待遇与本片区学生相同;其他初中一律按校区划分招生,不得跨片录取,否则择校生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8月30日下发录取名册,8月31日-9月6日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到。

四、学籍注册

(一)小学学籍注册

9月底前,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依据区教育局核准的新生录取名册,为符合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全国电子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二)初中学籍、考籍注册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

1、各初中按照教育局核准的新生录取名册录取新生,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平台上完成新生录取与调档工作。9月底前完成。

2、初一新生考籍。由各学校按照教育局下发的录取名册录取的新生名册注册。同时,确定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基数。

区直初中、民办学校,由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统一核准的录取名册,对符合《桃城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衡区教2016)95号文件精神的应届小学毕业学生注册正式考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各学校该部分的学生总数即为三年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基数,到2021年初中毕业升学时,满足初中“三年户籍、三年学籍、三年在本校就读”的,方可占用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其他情况的桃城区户籍新生一律注册“其他”考籍,不算分配基数、不占分配指标;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子女注册“借读”考籍;非外来进城务工经商随迁子女不予注册考籍,初中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2)乡镇初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的新生录取名册中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的学生数为基数。录取名册中对符合《桃城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衡区教2016)95号文件精神且具有本乡镇或主城区正式户籍(以户口本为准)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注册正式考籍,可占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跨乡镇招收的各乡镇中学学生不具备指标生资格、不占指标生分配基数)其他同上。

(3)2018年招收的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若之后具备市区户籍的可由借读考籍转为“其他”考籍,但不具备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4)区直各学校一律不得自主招收新生入学。

五、措施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各学校校长一把手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招生工作负全责。各招生学校做好招生维稳工作,制定招生应急预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失职,造成超计划、超范围、超班额招生的,公办学校层层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民办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进行学籍注册,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停止下年度招生,问题严重的取消办学资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消除大班额规划要求,到2018年,非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65人且不再增加56人以上的大班额。为实现这一目标,从今年起必须从学校招生源头抓起,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首先,要不折不扣的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其次,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能力统一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由招生学校严格按照标准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生均占地面积(不含师生生活用地,小学15平方米、初中2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小学5.2平方米、初中6.4平方米)、生师比(不含生活教师,小学19:1、初中13.5:1)等规定标准要求向区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经区教育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严禁民办中小学以任何形式无计划、超计划、超范围、超规模、超班额招生。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民办学校在首先满足桃城区学生的择校需求后,若有剩余招生计划,经区教育局同意,方可跨区县招生。

第三,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经桃城区教育局审查备案。民办中小学要根据桃城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严禁民办中小学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禁民办中小学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实行自主录取的民办中小学要全面推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不得接受现场报名、缴费。

3、深入挖潜,扩规增容,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增适龄人口的入学需要。各学校能利用的校舍要全部利用起来。公办学校校园内属非义务教育所占用校园校舍要全部腾空用于学校扩规增容。

4、加强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办法,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争取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做好招生工作。

5、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或设立“实验班”、“重点班”、“托管班”、“特长班”或变相分“快慢班”。

本意见解释权在桃城区教育局。

桃城区教育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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