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一起来看详细解读。

解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解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解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同时,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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