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案被處罰

2018年4月26日,商務部對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原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商務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天津海光先進技術投資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海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華苑產業區海泰西路18號北2-204工業孵化-3-8

當事人: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住 所:美國紐卡斯爾縣威爾明頓市奧蘭治街1209號

根據《反壟斷法》《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我部於2017年3月1日依法對天津海光先進技術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天津海光,現已更名為海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簡稱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成都海光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和成都海光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處罰法》《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向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導體送達了《商務部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導體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相關當事方。

合營方一:天津海光。天津海光於2014年在天津設立,主要在中國境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等(略)。營業額(略)。

合營方二:超威半導體。超威半導體於1969年在美國設立,在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服務器處理器、圖形處理器、芯片組等業務。營業額(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為設立合營企業。2016年1月26日,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簽署《關於設立成都海光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合資經營合同》和《關於設立成都海光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的合資經營合同》,後於2月19日簽署關於上述兩個合同的修正案。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對成都海光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分別持股49%和51%,對成都海光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分別持股70%和30%。2016年2月26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交易雙方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構成經營者集中。營業額(略)。集中雙方的營業額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合營企業於2016年2月26日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二)該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我部就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同時考慮到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意識到集中可能涉嫌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後,主動書面報告,在調查過程中承認違法並能夠配合調查等因素,我部擬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導體各處以15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導體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我部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中發送的繳款通知要求,憑電子繳款碼到代理銀行辦理繳款。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部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海光與超威半導體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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