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紀委監察委通報6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為進一步嚴肅紀律,切實提高黨員幹部遵紀守法意識,提升信陽市城市文明形象,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執紀,查處了一批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問題。

現將六起黨員幹部酒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中原銀行信陽分行公司業務二部總經理梁輝醉酒駕駛案。2018年1月18日,梁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溮河區茶韻路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1月24日,溮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梁輝犯危險駕駛罪,拘役兩個月。梁輝受到開除黨籍、撤職處分。溮河區城管局城管執法監察大隊北京路中隊副中隊長夏軍醉酒駕駛案。2018年1月20日,夏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東方紅大道民生銀行門前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1月29日,溮河區人民法院判處夏軍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夏軍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固始縣菸草局專賣科科長石俊醉酒駕駛案。2018年2月4日,石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固始縣寥城大道與陳元光大道交叉口附近時被固始縣交警大隊查獲,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5月17日,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石俊犯危險駕駛罪,拘役兩個月,緩期執行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石俊受到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國網固始縣供電公司汪棚供電所所長喻坤酒後駕駛案。2018年1月12日,喻坤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固始汪棚鄉大皮村地段時被固始縣交警大隊查獲,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2018年2月5日,固始縣公安局給予喻坤罰款人民幣1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6個月的處罰。喻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並被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息縣楊店鄉財政所工作人員劉振華醉酒駕駛案。2018年3月8日21時,劉振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息縣五一路路段時被息縣公安局查獲,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3月19日,息縣人民法院判處劉振華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劉振華受到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新縣福和希望小學副校長黃磊醉酒駕駛案。2017年12月18日20時,黃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新縣三橋紅綠燈東口路段時被息縣交警大隊查獲,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1月29日,新縣人民法院判處黃磊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黃磊受到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通報指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黨員幹部酒駕醉駕,不僅觸犯國家法律,更為黨的紀律和規矩所不容。上述典型案例的涉案人員,因法制觀念薄弱、紀律意識淡泊、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受到了行政處罰和黨紀政務處分,不僅自己付出了較為沉重的代價,也損害了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通報要求: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要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充分認識酒駕醉駕的危害性,杜絕僥倖心理,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單位和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帶頭遵守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做文明駕車、文明行路的示範者,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貢獻力量。全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舉一反三,加強教育管理,進一步規範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日常行為,嚴防此類問題的發生。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保持高壓態勢,對酒駕醉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斷釋放從嚴執紀、從嚴問責的強烈信號

。(李詩勝 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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