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運城:萬榮一司機訴臨猗交警大隊 一審司機勝訴

河津法院當庭判決撤銷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

8月1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因不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引起的行政案件。審理後,法院一審當庭依法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

據瞭解,今年6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整了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法院,河津市人民法院被確定為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法院,主要管轄新絳、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案件及全運城市基層法院管轄的以公安交警部門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這是該院被確定為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法院以後,開庭審理的首起以公安交警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案件。

5月28日10時23分,萬榮縣的薛永剛駕駛車牌號為晉M23076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國道209線由北向南行駛,經過臨猗縣南莊卡口時,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發出預警指令,該車涉嫌假牌,10時30分許,在臨猗縣北景檢查站(國道209線841KM+300M處)執勤交警將該車攔截檢查。當日,臨猗交警大隊作出晉公交管公交決字[2018]第140821-2000208180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薛永剛罰款5000元並一次性記12分。同時,臨猗交警大隊扣留了該機動車及薛永剛的機動車駕駛證,收繳該機動車號牌。薛永剛接受處罰後領回車輛。7月4日,薛永剛不服臨猗縣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認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遂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臨猗交警大隊提交的案涉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顯示該車輛所有權人為河津市鑫易通運輸有限公司,車牌號為晉M23076,發證日期為2018年5月25日。同時查明,2018年5月24日河津市鑫易通運輸有限公司向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車牌號為晉M23076,臨猗交警大隊作出處罰當日該車牌未發放。

河津市人民法院認為,臨猗交警大隊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權對其負責的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原告薛永剛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已於2018年5月24日向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車牌號為晉M23076,次日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放了該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但並未發放該車車牌。2018年5月28日,原告薛永剛駕駛懸掛尚未發放的車牌號晉M23076的該車輛上道路行駛,構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然被告臨猗交警大隊以該行為屬於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來源:運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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