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发现,陈未经批准在河南商城鲇鱼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毁坏生态公益林建房修路,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城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行为违法,属行政不作为。该院依法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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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2008年,陈与商城赤城办事处居民花某某签订转让协议,获得花某某拥有林权的位于商城县吴河乡清塘坳村集体林场的防护林地一块(处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2014年9月,陈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毁林建房,商城县林业局接举报后依法立案查处,查实陈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6亩,商城县林业局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3000元的罚款;2.限期6个月恢复原貌。接到处罚决定书后,陈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15日,陈向商城县林业局缴纳了3000元罚款,但对“限期6个月恢复原貌”行政处罚未履行,商城县林业局亦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此后,陈继续平整林地,修建“东易种植合作社”及其附属设施,使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至2016年10月,被毁坏的林地总面积约13.6926亩,其中难以自然恢复部分7.7526亩(建房用地)、可以恢复部分5.94育(修路占地),均为公益林地。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2年11月23日

201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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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

2017年11月4日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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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2018年3月28日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从2012年12月23日到2018年3月28日之间的高分卫星影像上可以看出,清塘坳村陈老湾该处的违规建筑,有明显的毁林填湖行为。

2017年11月21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6日,该院向商城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商城县林业局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陈违法占用林地建房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2017年12月19日,商城县林业局书面回复该院:“我局2014年9月14日对杨作出行政处罚后,于次日收取陈某3000元罚款,但在处罚到期后对“限期6个月恢复原貌”的处罚措施未能依法履职,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工作失误,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限,在今后工作中引以为戒。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目前刑刑事案件已审结,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院通过进一步现场勘查等方式跟进调查,发现陈非法占用林地所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现仍保持原状,商城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认为,陈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内地建房修路,造成林地碱性化,土壤结结构发生改变,其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基本丧失,严重破坏生态,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县林业局在查处该案时,明知被破坏林地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却按照一般林地的标准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陈未在限期内恢复原貌,县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陈持续违法占地,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商城县林业局未予履职,该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后,被告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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