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要求購買自己的股份,並讓自己退出公司,該怎麼辦?

用戶130040176


一是公司經法定程序減少註冊資本,從而使部分股東退出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股東已經實繳出資,應該按照公司經營情況退還退出股東出資金額的現值。所謂的法定程序概括而言是指:股東會通過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履行公告程序,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登記程序等;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它人,從而實現退出。這種情況下,其它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

三是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從而實現退出。但只有滿足《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才有權提出該等請求。公司法第75條的主要內容是: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轉讓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在規定場所轉讓其股份(非上市公司),從而實現退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將股份出售給公司實現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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