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再出重拳 開發商無證賣房沒收違法所得

購房者傾其所有買房,最怕一不留神遇“坑”,今後大家在鄭州有了更健全的保障。近日,鄭州發佈城市綜合執法局《關於強化執行的通知》,明確今後開發商再無證賣房,將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強制交房、無證施工、違規施工等都將被罰款。

無證銷售 沒收房企違法所得

《關於強化執行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預售行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稱《標準》)劃出了輕微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3個處罰等級,並以此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輕微違法行為為:“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或認購款、定金、排號費、發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預付款,發現後能立即改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一般違法行為為:“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或認購款、定金、排號費、發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預付款,發現後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嚴重違法行為為:“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或認購款、定金、排號費、發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預付款,發現後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通知》還規定,房企違規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或認購款、定金、排號費、發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預付款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未組織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 處工程款2%~4%罰款

有機構統計,目前鄭州交房即維權的小區有近1/3,其中,到了合同約定時間而未達到交房條件,為逃避違約金強制交房是重要原因。

《通知》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無證施工、違規施工將受罰

《通知》還對開發商的施工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未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通知》還對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擅自拆除綠籬、花壇、草坪的,未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設施的,擅自佔用城市道路的等20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進行了逐一細化。

影響

將對房企起到警示作用,維護市場穩定

《通知》對房企違規施工、違規銷售、強制交房等諸多方面的明確規定,引起了業內較大反響。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鄭州此次對房企違規行為的處罰新舉措,將進一步規範商品房市場,保障購房者權益,特別是明確無證銷售將沒收房企違法所得,這個是比較嚴厲的,將對開發房企起到警示作用。在調控舉措不放鬆的當下,規範房企行為有利於調控影響的深入,穩定市場。

有房企負責人表示,《通知》出臺後,已經快速傳達公司旗下各項目負責人學習,嚴格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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