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收取地上停車位的停泊服務費,合理嗎?爲什麼?

我欲覓長生


看性質吧,如果得到了絕大部分業主同意或者業委會的同意。那麼這個收費是合理的,也是得到了大部分業主認可的。你一兩個業主要反對,那只是你少數意見,是不成立的。重要的是這個車位費的收取是如何分配和使用。

1、地面以上停車位得到了合法的授權並行使管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為了小區車輛的規範化管理,防止一車兩位,堵塞公共通道,堵塞車庫門等亂停亂放現象,同意收取車位費。物業公司在停車管理過程中需要有專人負責車輛的停放指導。並按照一定的車位費標準提取停車服務費,剩餘部分歸小區業主共同所有。

2.物業公司強行收取,沒有得到大部分業主同意,小區也未成立業委會。那要收取停車費,肯定是必須得到業主同意,然後完善相關的報備手續,取得物價部門的車位費收費備案文件。當然,這個備案文件並不是那麼好拿的。正常情況下,收取停車費是有合法程序方可收費,否則都是違規行為。

3.小區有業委會,但是業委會未阻止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也未授權給物業公司。那麼業委會是不作為的,應該要求業委會行使權利。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在徵求業主意見後再行處理。如果業委會不予處理,應該尋求上級主管單位介入。

4.一個小區的業主參與度也決定了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全民參與的小區,物業是必須聽從業委會的意見,因為業委會基本是代表了大多數業主的,縱然業委會不負責,那也經不住民意的湧動,直接會罷免不負責任的業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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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這個其實不能用合不合理來解釋,主要是看你所在的小區有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就可以跟物業公司談判,就小區地上停車位費用收取問題制定方案,甚至是改變小區的管理模式。

一個小區地上停車位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原規劃設計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還有一種就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所以你想要弄清楚收取的停車費歸屬及合不合理,就必須搞清楚停車的車位是原規劃設計的還是佔用業主共有部分停放的。

如果是建設開發單位原規劃設計有的地上露天車位,建設開發單位是可以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理的,一般情況都會授權給物業公司管理(在購房合同和物業協議中約定),物業公司一般會適當、相應收取部分成本和額外的服務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停放車輛的車位並非原來規劃設計的車位,是在房屋交付後,物業公司出於解決小區停車難問題,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這一部分車位的收入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歸屬權也屬於全體業主。如果小區成立有業主委員會,這部分收入必須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去管理,並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使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暫由物業公司管理或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但不管物業怎麼用都必須徵得業主的同意並按年把這一部分收入使用情況公佈給業主看。

其實小區裡不管是地上還是地下停車位費用的收取,在《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甚至是一些地方性行業的收費管理辦法,都有相關條款解釋得很詳細,可以自己去查閱瞭解。總的來說一個小區,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存在並能公證的代表大部分業主的權益,小區的管理模式都是可以由業主和業主委員定的,甚至是停車不收費都可以,有物業公司願意進駐小區管理就可以了。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小區有沒有業主委員會,所收取的停車費或公共收入都不會進入到業主的個人口袋,至於原因自己領悟。


安然83806824


物業問題:合同細節不是業主們制定,就體現不出業主的權利。另外,物業必須給業委會繳納50萬以上押金。業主得有對物業服務質量懲罰權才是合情合理的。拿錢的管不了被僱傭的,這說明什麼?腐敗!



音樂人高端


公司收取地面車位的停泊服務費,當然是合理的。

提問人對概念理解有誤
公攤跟建築有關,地面車位又不是停車樓,一般就是一塊地搞平整硬化了,用於停車,建造形式跟建築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也就跟公攤沒關係。


住宅區域紅線內,建築、綠化道路、權屬於區內業主,這是毫無疑問的,除了業主住宅這專屬建築之外部分屬共有性質。地面車位屬於道路的另外一種形式,如果車位上方沒有固定附屬物,就不屬於建築,也就不存在公攤問題。

下面談一談地面車位收費合理性問題。

一、據前所述,共有屬性的地面車位是否可以進行收費管理,需考慮兩方面因素

:

1、政府是否有禁止地面收費的規定。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地面可執行收費管理的約定。

如果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又不違反當地的法律,那物業公司可以進行收費管理,那麼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所謂有約定從約定,公司做法首先是合法的。

對於提問人的不理解之處,可以這麼解釋:

物業公司受地產委託對收房業主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如約提供人力物力進行收費管理,收費當然合法

二、地面車位的收費含有兩部分:車位費和管理服務費。這兩者的比例一般為3:7,當然,如有其他約定,或者當地住宅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有規定,那也是有約定從規定。

提問人所言的共有產權的地面車位,其收益部分為車位費,這部分屬於包括停車業主在內的所有業主。地面停車不收費的話,也就沒有相關的公共收益,有車業主間接侵害了無車業主的共有權益!

憑什麼無車業主全家白白忍受車輛通行的危險,以及尾氣噪音的影響?

筆者知道眾看官中有人會提出已交過了物業費就不應該再交停車管理費。老實說,有這想法的人不在少數。請看官仔細查閱一下自己小區相關的文件,很少有普通住宅項目的停車費和物業管理費混合在一塊兒,對於普通住宅來說,停車費服務是一種特約服務,誰停車誰付費、不停不收費,這符合公平原則。

少數的別墅和花園洋房項目,交過物業費是不收停車費的,這是基於每家都有車位的前提,這是住宅中的一個特例,比例很小!這也是有約定從約定!

三、車輛管理產生的公共收益有什麼用途?這部分收益積攢起來,可以用於小區的建設或者給所有業主(包括所有停車的業主)的福利,都是可以的,即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提問人所想一般佔用共有車位不收費,道理欠缺!

一個小區地面車位是有限的,一般佔小區戶數的百分之十之內,就是說十戶才攤到一個車位,甭說沒車的業主,就是有車的業主也不答應白白停車。一輛車的業主和多輛車的業主之間停車需求怎麼平衡?如果不收費,小區就形成價格窪地,多輛車的業主把他名下所有的車都停在小區,怎麼解決這個矛盾?

對於車位收費管理,不光沒車的業主支持,就是有車的業主也支持,只有了有序管理,才存在公平性!很多業主問憑什麼讓個別有車的業主多吃多佔?

所以地面停車收費,在普通住宅小區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是合法且合理的。


老包有時不在線


地面車位收費要從對業主負責的角度看是應該,如果不控制車輛停放數量,堵了消防通道,安全隱患太人了,用收費的方法,業主根據自己的經濟收人和需要程度調控進入數量符合市場規律,物價局、房管局對小區內地面車位也制定了收費標準,和收費支出的用途,如果公示了執行了物價局收費標準。當然是合法合規的。有的業主,不交費不租車位想進小區,說不讓業主回家,任何物業也不會限制業主的人身自由,車進小區和人進小區這麼簡單的問題,答案被扭曲,結果是加深物業與業主的矛盾,我們全社會都有責任促進社會的合諧,縮小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手機用戶61700655261


從法律角度來講,是不合法的。小區地面區域的綠化,健身,路面和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但從管理角度來講確實合理的,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在短期內可能勉強可以滿足業主,但如果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對車位不進行有效的管理,後面隨著車輛增加,甚至小區業主親戚朋友車輛的隨意進出和停放,必然會影響小區業主的利益!

最後小區車位首先必須滿足小區業主,如果物業以高價對外,可以進行法律維權。對內必須採取業主大會的形式對停車管理問題進行細緻,可行的管理和收費方案!


寂寞終成海


必須釐清兩個概念,車位費和停車服務費。

車位費是停車人向車位原始產權人交的錢,形式分為買下和租下兩種。

停車服務費是停車人向車位管理者(物業公司)交的錢,可以年交、季交。這筆錢無論停車人的車位如何取得,都要交。因為管理車位需要付出成本,比如人工、能源和設施。

停車服務費與物業服務費是兩碼事,後者向全體業主收取,前者只向停車業主收取。

單就是地面車位而言,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收費的歸屬也當然是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但這是理論上的,要真正變成現實,還必須由業主去爭取,去主動的接管小區管理的主體權力。否則,前期物業公司憑藉先入先佔的優勢,會長期侵佔這筆不菲的財富的。

成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維權掌權的必由之路。懷疑、等待、異議下去只能拖延物業公司掌控小區的時間。永無休止的內鬥,是對方最高興的事。


執中bj1


這個是個普遍現象,每個小區都是物業在收停車費,其實小區停車場是屬於大家的,也就是屬於廣大業主的,大家在買房時已經把公攤都算進去了,所有小區內的地方都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物業再畫停車位收費明顯不合理,只是廣大業主很少有人出來管這事,大家也是睜隻眼閉隻眼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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