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吃低保”?南昌低保申请办法征民意,有啥意见赶紧提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修改意见的可于2018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保障对象和标准:生活遇到暂时困难可申请“差额低保”

哪些人可以“吃低保”?《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常补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什么人才算“家庭成员”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收入认定:13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什么是“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经营的净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含职工遗属补助);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存款及其利息、有价证券及其红利、购买彩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应该注意的是,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和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主就业补助金;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

(五)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六)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费、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七)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对困难户发放的物价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走访慰问款物;

(十一)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十二)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享有的扶助金、残疾人专项补贴、归侨生活补助费、福利性养老补贴;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有居住房再买商品房的无法享低保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下列家庭不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有居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再购买商品房、非居住类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的家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经济状况的家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就业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以及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审核及审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

“低保”要怎么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委托经济状况核查声明及授权;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婚姻状况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等情况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权利义务: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吸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条是防止“养懒汉”的:对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受并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居住在城镇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主动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但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监督管理:常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

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示栏,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对常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每半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建立并保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救助金额等信息。

法律责任:骗保拟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无故阻碍、拒绝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不审批或者拖延审批的;批准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财物的;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准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民政部门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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