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疫苗的责任人是否有可能被枪毙?为什么?

思念81410


前几天,长春警方已经逮捕了包括高俊芳在内的18名涉案人员,而罪名并非生产销售“假疫苗”,而是生产销售“劣”药,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在后期的法院判决当中却是差之千里,区别巨大。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假药的最高判罚尺度最大上限可以是死刑,所得财产要全部没收。但生产销售劣药的最高处罚上限则是无期徒刑,只没收非法所的财产不超过两倍,也就是说,如果长生公司卖了500万的所谓劣药,那么最高的经济惩罚不过才1000万以下,她其它的财产不会受任何影响。

所以说,治罪肯定是要治罪,但治多大的罪,怕是难遂我们的愿望。对于已经定性的长生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虽然我们都希望能够给予它们极刑,让它们付出最惨重的代价,但恐怕事与愿违。因为一劣一假之差,就让它们的判决结果会发生天壤之别。

当然,此事现在正在彻查当中,希望借助此事,对长生的一切生产情况进行严查,最好将这种无良企业打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让当事人受到极刑。


元芳有看法


枪毙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式,这个问题说到底还是在探讨高俊芳等人能否被判死刑。

自从7月15日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被曝光以来,公众对于该事件的关注度已经有所下降。一方面是因为涉及本案的话题已经重复讨论多次,疲劳感凸显;另一方面该案在7月29日警方对外公布向检察机关提捕涉案人员后暂时没有新的动静。

警方在公布案件进入提捕程序的同时还正式对外公开了高俊芳等人所涉嫌的罪名,即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按照《刑法》规定该罪将面临的最高刑罚也仅仅是无期徒刑。因此,想要判处高俊芳死刑事实上已经没有可能了。

我在之前写过多篇关于对此案案情分析的问答,有答友曾经专门私信我问为何警方会以劣药定性而非假药?如果定性为假药,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将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这种疑问,我想有必要解释一下。所谓的药物定性不是有警方来决定的,有权定性的部门是药品监督部门,而其在具体进行定性的时候还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一起备受瞩目且影响重大的案件,我相信吉林药监部门在对问题疫苗的定性上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降格定性的可能。

其实就目前来看,我认为探讨高俊芳能否获得死刑意义并不大。如今的她将受到惩罚是必然的,而网上的舆论并不能决定最终的结果。她的下场还是要由法律来决定!



通城丹妹


对造假劣疫苗责任人的问题,在于这个情况,也就是造假的恶劣手段直接害人大猖狂了。国家正在追查到底,严查劣质药物,对于高俊芳所犯的严重罪行。也只能看政府按法律法规如何定罪处置。

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高俊芳,以她掌控的公司制造大量假劣质疫苗。销售到各地区,使多少孩童受到假疲苗的残害,对其所有孩子的家属是一个多大打击和创伤。现在广大的民众都对高俊芳的所作所为恨之入骨,盼政府以严重法规处置。使大家知道制假劣质疫苗的犯罪份子的下场。

在于高俊芳所犯下的恶果连她身边的基层骨干人员,也是同流合污,用心尽力,为她制假劣质疫苗赚取爆利效力。这些人也同样绳之以法,他们的后果也是法律审判。


秋天241982544


长生假疫苗案在沸沸扬扬的议论中已经渐渐冷淡下来。

自7月15日以来,网友们对高俊芳一案的质疑声不断,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警方并没有公布更多的相关咨讯,同时,人们对假疫苗一案也渐渐失去了关注。



那么,这次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判决呢?

事态的发展已经在公众的议论声中渐渐冷淡下来啦!尽管大家怎么口诛笔伐,但最终真正的判决只有法律来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2018年7月29日,吉林长春警方宣布,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

高俊芳等人已被批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判决。那么?法律又能给他们一种什么样的判决呢?能判处死刑么?

我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对生产劣药罪的法律法规。综上所诉,再生产劣药这一块根本就没有死刑这条罪。

由此看来!无论公众怎么愤怒!呼声多么高昂!在“法律”来说,都不会有死刑可言!

在诗词中寻觅内心的情怀,在文章中抒发心中的情感。

我是清风,一位来自农村的自媒体爱好者,采摘一缕馨香,送给红尘中每一位赤诚的朋友,借头条一角,邀天下宾朋齐聚,青梅煮酒,畅意江湖,聚沙成塔,共创辉煌!

关注清风,关注清风一笑醉江湖,我在头条等您,期盼与您携手天下,共创辉煌! 阅读量77禁评


清风一笑醉江湖


造假疫苗的这些人为了利益不惜牺牲全国人民的健康,已经犯了众怒。绝大多数人主张判他们死刑。

按现在披露的犯罪事实,暂时可以将其定性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其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一般是不会判死刑的。

因为目前警方给这帮人定的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这个罪名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

后边随着工作的开展,估计他们很可能会增加一些罪名,例如行贿罪,徇私舞弊罪,侵占罪,等,但这些罪名多数也没有死刑。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构成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罪,则最高量刑可以是死刑。

这帮人虽然临时判不了死刑,但是以目前的形势,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激起民愤,今后他们即便是不判死刑,也注定会在监狱中度过余生,生不如死。

希望他们的下场,能给那些吃里扒外黑坑民害民的黑心药商以惊醒,赶紧停止制造销售假药劣药的罪恶行径。

个人认为,疫苗有问题和感冒药有问题有本质的区别。感冒药有问题,最多是浪费几元钱,难受几天,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但是疫苗有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甚至群死群伤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多数人希望判这帮黑心药商死刑完全合理。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法律法规更完善一些,叫他们尝尝死刑的滋味,好杀一杀这种不讲质量无视他人生命健康的恶行。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淮北日月升


明确告诉大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几无这种可能性,所以还是现实点吧!

看到有人说高俊芳最多判7年,我不知道这个结论从何而来,还言之凿凿说目前高俊芳们涉嫌构成犯罪的问题疫苗只是未上市的狂犬疫苗,但是昨天国务院调查组的最新通报显示,从2014年4月起,长春长生公司就违反规定进行生产操作了,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并表示有些已经流向市场,有些甚至销售到境外了!

从通报大家就可以知道,2014年4月之后的长春长生的疫苗,有可能就是一管无用的药水,那些注射了疫苗之人,即使没有感染上狂犬病,那也不是疫苗的功劳,而是伤人的狗猫没有携带狂犬病毒,所以只能暗暗祈祷,感谢老天保佑。而出事的一些人,比如去年安徽的6岁男孩,西安的32岁女性,虽然都注射了疫苗,但却最终病发身亡,是不是因为注射了长春长生的问题疫苗,那就不得而知了!

这样的后果,难道还不严重?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2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高俊芳就是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被逮捕的,也就是刑法第142条那个罪名,如果达到“后果特别严重”,就可以最高判处无期徒刑了,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打虎拍蝇


完全有判处死刑这种可能,这要看治理的信心和决心!

多年前在我们本地有这样一个案子,在一辆公共汽车上,独自出差的小王坐在后面,他注意到后座两人神色异常,嘀嘀咕咕。接着他感觉到自己屁股刺疼了一下。他有一种不详的预感,于是拿着自己的包,往前面走去,坐在了司机的旁边,不一会儿他的头开始疼痛,意识逐渐模糊,昏昏然晕了过去。那几个人看此情境,走上前去拿他的包,司机进行了制止。这四个人强行下车,司机报警,警方很快抓住了他们,原来是一伙给别人注射麻醉药,然后进行抢劫的抢劫犯,不长时间,四人都被判处死刑。

曾经有一段时间,给别人使用药物,然后抢劫强奸犯罪大行其道,层出不穷。人们闻之色变,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可能就在你毫无知觉的情况,你已经丧失了任何反抗的能力。任人宰割!

但自从这个案子判决以后,利用药物犯罪便销声匿迹了!

这个真实的案子告诉我们凡是利用药物进行犯罪,对于人们的危害巨大,它使人们丧失意识,轻而易举就能得逞,犯罪成本低,但罪行特重,量刑也很重!

它还警示我们要想遏制犯罪,最有用的方法就是零容忍,一碰就死的执法力度!

疫苗案可以参考!它较之上面案子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是将假的疫苗直接注射到体内,而且它总是披着合法的外衣,欺骗人们。有时候孩子受到损害尚不清楚原因,在合法外衣下的犯罪尤其让人后怕和痛恨!

所以我认为判处死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一己之见


寐语小筑


根据现在的情况,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应该是没有这种可能性的。

其实我也不太明白,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明明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的人,总是那么的宽容呢?之前的三鹿董事长如此,现在的长生生物的高俊芳也差不多如此。

而相对应的,很多普通人的犯罪,拦路抢劫啊,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啊之类的,却很干脆的进行刑事处罚,而且,很多时候,这些处罚远远的高于他们所犯的罪行。

这真的没有问题吗?

谢谢








燕子吃小鱼


做为一名台球事业的从业者,认为:全部枪毙,敢拿老百姓做小白鼠,只要关乎民生的事情,无小事,杀无赦。











甘肃兰州星牌神逸台球


会,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人神共愤,如果高俊芳还是关几年就放人了事,那么类似"疫苗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还会频繁出现。不杀不能立威。所以高俊芳只能以死谢天下,还注射过期疫苗和假疫苗儿童一个公道。

造假泛滥就会危害社会,就会造成群众不安,并搞到人心惶惶,所以我们处理"疫苗事件",就是要干脆利落,尽快消除不安影响。还人民群众一个"平安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