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視野|加強大數據管理 走向大數據法治時代

當前,大數據已成為國民經濟和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依託,人工智能、物聯網、網上購物等都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持。從某種意義上說,誰能利用好大數據,誰就能在未來激烈的發展中佔據優勢掌握主動。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八次提到了與互聯網相關的內容,強調要“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隨著互聯網+、人工智能、網絡消費、分享經濟為經濟發展助力,數字經濟的優勢日益得到人們的肯定並深入生活,各地對數字經濟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已然進入“黃金時代”。與此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數據安全、網絡空間治理、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仍有待加強,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來保駕護航。

在實施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數據時代,我們要建設科學的數字經濟法治體系、有效的大數據產權保護制度,合理的政府大數據管理體系,為大數據產業的發展提供優良的法治土壤。

法治视野|加强大数据管理 走向大数据法治时代

建立適應大數據發展的

數字經濟法治體系

我國大數據產業的發展正欣欣向榮,已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相對於美國、英國等老牌西方發達國家專門的大數據研究部門和長期的發展計劃,我國數字經濟在向前發展的過程中,數據安全、網絡空間治理、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仍有待加強,《網絡安全法》的出臺和實施,是我國在網絡安全治理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一大進步,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大數據法律法規體系不盡完善,數字經濟法治體系尚未形成。

2017年中國政法大學在“新時代大數據法治峰會”中發佈《中國大數據法治發展報告(2017)》,報告指出“大數據發展的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個人信息洩露、非法買賣、收集亂象,個人隱私保護無力、維權艱難、難以取證,商業秘密被侵害,國家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等。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問題是我國大數據發展過程中缺少法治意識,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制不完善等。因此,大數據法治,已是大數據應用健康發展和實現數據強國的重要保障和路徑。”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在日新月異大數據發展的背景下,我們有必要建立適應大數據發展的數字經濟法治體系,確定數字經濟法治體系的核心內容,搭建大數據法律保護的基本框架,以推動大數據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數據生產、採集、存儲、加工、分析、服務等相關經濟活動中,如何確保數據安全,規範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應是立法的重點關注對象。個人信息安全與保護、國家數據安全與保護、企業數據安全與保護是數據管理中的重大課題,也應該成為我國在建設數字經濟法治體系中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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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大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蘊藏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大數據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數據的產權問題,包括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其中最核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數據產權明確後,數據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等問題便迎刃而解。然而,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數據的歸屬做出明確規定。數據開發者、原始數據擁有者、企業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利益在數據的開發、利用和經濟價值的實現過程中往往會發生較大沖突,數據的交易面臨著巨大的危險。數據產權制度的明確能夠平衡各方的權益,有利於促進數據產權的市場交易,實現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明確大數據產權制度,需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要明確數據財產的法律地位,將數據財產納入到財產權和虛擬財產權的保護之中,將大數據交易標的納入到法律保護之中。其二,區別傳統的財產,數據財產的主要權利主體包括網絡用戶和網絡運營者。網絡用戶對數據的各項權利需要在網絡運營者的支持和許可下進行,這也使傳統所有權中的支配關係在網絡環境下變得“蒼白無力”,因此需要通過立法對網絡用戶和各類網絡運營者之間的數據財產的劃分確立一個具體的劃分原則,對二者的數據財產關係做出合理的分配。其三,在訂立數據交易合同時應更加細緻,訂立的交易合同與協議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務必使關於數據所有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歸屬清晰、明確,避免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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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大數據管理體系

在實施大數據戰略、建設數字經濟法治體系、走向大數據法治時代的進程中,政府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應健全大數據管理體系,為推動數字經濟法治化進程助力。

一要從國家層面建立大數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認證標準,並建立專門的認證機構統一認證,避免無標準可依、處罰無據、監管不當的情形。目前我國對於大數據的管理並不完善,建立國家統一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認證標準,有利於大數據行業以此為標本,進一步深入制定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促進行業發展的規範性。

二要主動對大數據行業進行監管,避免危害大數據安全事件發生後處於被動的境地。打造從中央到地方的監管體系,對大數據運營平臺和大數據安全技術標準實行嚴格監管,督促大數據企業、大數據運營平臺建立安全管理機構,促進行業、企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大數據企業、大數據運營平臺建立嚴於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自我標準,形成企業、平臺的自律約束意識。

三要增強對大數據研發和大數據安全產業的支持力度,為數字經濟法治體系的建設營造良好的基礎環境。政府應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和政策引導、推動大數據安全技術研發,深化多領域的合作,鼓勵政府部門、高校、數據運營平臺、數據企業之間進行科研合作,推進多領域數據合作格局的形成,推動數據產業創新發展;更新政府對大數據管理的軟硬件基礎設施,助推大數據安全產品和服務產業創新發展,優化大數據產業環境;注重大數據科研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打造大數據領軍企業,為我國大數據安全發展、數字經濟的高效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儲備。(馮憲芬系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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