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資助從「免學費加人民助學金」到「收費加資助」的演變

我國在校大學生資助從“免學費加人民助學金”到“收費加資助”的演變

從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免費入學,到建成了“獎、貸、助、補、減”的資助體系,不僅促進了教育公平,更使高等教育向可持續方向發展。

一、1952年以前我國對高等中等學校學生的資助

1、我國古代歷來就有對學生進行資助的傳統,歷史上無論是政府撥款的國子監、府州縣學還是普通書院等高等教育機構,在學生資助制度上大都採取“ 教養合一” 的模式。而在近代,政府更是注重對學生的資助。1904年,對貧苦學生的補助被列入《奏定學制章程》。我國從1905年,科舉考試製度被廢除,從此中國現代教育登上了歷史舞臺。1936年,全國已經有100多所大學。當時的高考制度是各所學校自主組織命題,學生可以選擇報考多所大學,也可能同時被多所大學錄取。民國時期,民國政府於1931年召開國民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其第五十六條規定:“全國公私立學校應設置免費及獎金學額,以獎進品學俱優無力開學之學生”。這是學生資助的規定第一次被列入憲法性質的文件。之後,教育部相繼公佈了《各級學校設置免費學額及公費學額規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戰區學生貸金暫行辦法》、《戰時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及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給予公費辦法》以及《國立中等學校以上暨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辦法》等,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貸金制、公費制及獎學金制。

2、中國共產黨自成立起就非常重視文化教育工作,第一次全蘇工農兵代表大會的大會宣言就指出:“一切工農勞苦群眾及其子弟,都享有國家免費教育之權,教育事業之權歸蘇維埃享受”。因此,在革命根據地內實行的是大範圍的類似於軍隊的“供給制”或地方幹部的“公費制”,有效地解決了學生的生活困難,維繫了各革命根據地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3、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高等院校招生制度也隨之迅速發生變化,高考選拔人才的職能始終如一。1949年全國共有高校191所在校學生僅13萬人,1949年高校畢業生僅有 2.1萬人。人民助學金這個詞最早出現在1949年5月北平和平解放之初發布的《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條例》中,將公費改稱為“人民助學金”,該條例包含了人民助學金的基本思想、申請或決定助學對象的方法等,是之後有關人民助學金各種規定的原型。此後,各地相繼開始實施人民助學金制度。但由於各地區條件參差不齊,實施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具體時間和具體方法存在著較大差異,因此,當時的人民助學金制度只能算地域性和臨時性的措施,而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共識。例如,來自老根據地和老解放區的院校,雖然保留了“供給制”和“公費制”,但規定具備一定條件者還可以申請人民助學金;新解放區和大城市的公立院校開始全面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而一些私立院校仍然維持解放前的收費辦法和資助辦法。因此,在建國後的一段時間內,全國各類高等學校都有其自己的關於學生資助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助學金制度,一直持續到1952年。

二、我國在1952至1983年推行的是免學費+人民助學金式資助體系

1、1952年至1955年“免學費+人民助學金” 式資助體系

1952年6月12 日,教育部發布關於全國高等學校暑期招收新生的規定,首次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國統一招生考試。至此,實施近40 年的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宣告結束。1952年7月1日政務院頒發了《關於調整全國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的通知》決定將全國高校及中等學校的公費一律改為人民助學金,高校學生全部給予人民助學金,全國統一併大幅度提高了標準,1952年7月23日教育部發出通知,對於大學生廢除供給制,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凡在校學生,秋季開學後,高校學生全部領取助學金:普通學生每人每月12.5萬元(老人民幣),作為伙食費。高等師範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萬元,專科生每人每月16萬元,而“調幹”學生每人每月32萬元。他們的待遇,不亞於在工作崗位上的收入。(注:考慮到物價變化的因素,1952年舊幣1萬元=1955年舊幣13000元 = 1956年新幣1元3角左右。)一般高校的新標準也比現行標準提高了將近一倍。人民助學金的使用範圍,包括日常學習用品、伙食費和生活用品等。廢除了學費,國家免學費、畢業包分配。這樣就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免學費+人民助學金式資助體系。

2、1955年至1970年“免學費+人民助學金” 式資助體系

1955年和1964年對免學費+人民助學金式資助體系分別進行了調整! 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全國高等學校 (不包括高等師範學校)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從1955年10月份起除高等師範學校外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由全體發放改為部分發放。凡家庭富裕能自付生活費者不發,凡能自費半數或三分之一夥食費者發放所缺部分。完全無力負擔者,發放全部伙食費。即根據學生的家庭狀況發放人民助學金。同年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印發1955年高等學校一般人民助學金分地區標準的通知,規定根據高校所在地區給學生髮放不同標準人民助學金。1964年提高了該資助體系的人民助學金標準,擴大了受助學生的範圍。這個時期高考進大學的學生,國家免學費、畢業包分配,所以1955年主要調整了該資助體系的資助範圍和標準。1955年以後,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國家有政策,根據評級給這些學生每月發放生活補貼,分為三個等級,10、12、15元。補助以食堂飯菜票的形式發放,當時學生每月伙食費約13元。1961年以後,助學金分9、12、15、18元(各地有所差別)。學生每月伙食費約15元。

3、1970年至1976年招生的大中專學生(工農兵學員)“免學費+人民助學金” 式資助體系

1966年到1969年,廢除高考,高校停止招生。1970年至1976年的大中專學校招生,實行“自願報名、群眾推薦、領導批准、學校複審”的招生辦法,從工農兵中具有兩年以上生產實踐經驗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5週歲以下的知識青年中選拔的大中專學生,稱為“工農兵學員”。在全日制大學讀書的稱為“工農兵大學生”。期間1973年,進行了一次全國高考,但仍採用推薦制。 國家免學費、畢業包分配,且所有的大中專學生一律發給助學金,廣州地區每月供給他們每人20元錢和35斤大米指標,其中16元是伙食費,以飯菜票形式發給學生,4元是需要評級的助學金。(工齡五年及以上的國家正式幹部職工編制的帶薪學員除外)。

4、1977年至1983年“免學費+人民助學金” 式資助體系

1977年10月12 日,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正式恢復了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制度。1977年12月我國高校恢復了招生文化考試製度,據統計,當年的報考人數570 萬,錄取人數27 萬,錄取率4 .7 % 。1977年12月17日教育部財政部和國家勞動總局制定頒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規定區分在職職工和其他來源學生資助範圍,又從全體學生縮小為部分學生免學費+人民助學金式資助體系。

三、1983年至1987年“免學費+人民助學金+人民獎學金” 式資助體系

1983年7月11日, 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其主要內容是將原來面向75%的非師範學生髮放的人民助學金降為面向60%的學生髮放,縮減了發放範圍,同時設立“人民獎學金”,對學生的助學金逐步改為以獎學金為主,這種改革主要是針對人民助學金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而進行的,如國家對高等教育包得過多;各類院校學生享受助學金的比例一刀切,人民助學金的發放沒有同學生的在校表現適當聯繫起來,存在平均主義思想與作法等等,降低了助學金的“濟困效率”與針對性。規定,師範和一些畢業後工作環境特別艱苦的專業的學生,國家提供膳食住宿並免收學雜費;對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對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必要的補助。免學費+人民助學金+人民獎學金式資助體系,激發了高校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當時部分高校學生都認為進了高校門,畢業很容易,工作由國家統一分配,這樣等於拿到了鐵飯碗,因此部分學生不努力學習,成績較差。在將單一的人民助學金改為人民助學金與人民獎學金並存以後,人民助學金髮放的比例降低了,想得到人民獎學金資助的學生不得不認真學習以提高學習成績,從而提高了資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從“人民助學金”到“人民獎學金”的轉變,意味著我國政府的資助政策從對大部分學生提供經濟資助轉變為對少部分學生提供經濟資助並對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進行獎勵。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徵是國家承擔全部成本,免收學費;獎學金和助學金全部或部分滿足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生活費用;所獲資助無需償還。此時的資助政策變單一的人民助學金為人民助學金與人民獎學金並存, 並逐步過渡到以獎學金為主。

四、1987年至1994年“免學費+獎學金+學主貸款”式資助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來,高等教育投資體制開始進行改革,較多地引入了市場機制,對大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費用從主要依靠政府出資,日益趨向於依賴學生家庭和個人進行的成本補償。1986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1987年7月,國家教委、財政部發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的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的通知,取消人民助學金制度,建立三類獎學金、設立貸學金的資助制度。這是我國大學生資助政策終於放棄普遍發放“助學金”的關鍵一步。其中,貸學金是以高校內部運作方式進行,因而規定學生必須在畢業前還清貸款。貸學金的設立是我國大學生資助理唸的一個質的變化,從而改變了過去一直以來政府無償資助大學生的歷史,標誌著資助方式從無償向有償的轉型。

學生貸款制度的實施,具有明顯的改革特徵,使 “免費上大學”的政策進一步被放棄,並跟上了當時國際上大學生資助的發展。而1988年起,我國物價上漲迅速,學生生活費用的支出也隨著大幅度上漲,加上高等學校收費標準的不斷提高,高校內生活困難的學生多了起來,政府不得不以增發學生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部分高校學生進行資助,同時還制定了其它一些資助辦法,高等學校內的勤工助學工作也逐漸開展起來。

在校大學生資助從“免學費加人民助學金”到“收費加資助”的演變

免學費+人民助學金+包分配工作

五、1994年初步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資助體系。

1994年國家教委開始在37所教委管轄的大學試行“招生並軌”,使同一專業或同一學校的所有學生都按一個標準交納學費。1997年全國範圍內的高等教育開始全面實行收費,大學生全部告別“公費”制,必須承擔自己的學費和生活費用。且收費額度一再增加,使貧困生問題逐步凸現出來。原來的獎學金與貸學金制度己很難適應新形勢,於是伴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變化,大學生資助制度也開始改革。在完善原有獎學金制度和貸款制度的基礎上,大學生資助方法和方式更趨於多樣化。為保證“並軌制”改革的成功及解決高校貧困生的生活問題,我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對大學生提供較為充足的資助,主要有:提高普通高等學校專業獎學金標準,目的是鼓勵學生報考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等專業,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生活和學習的基本需要;要求收取學雜費的普通高等學校,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減免學雜費政策;從1995年秋季開始,在國家教委所屬高校試行新的學生貸款辦法。新的學生貸款辦法仍由學校負責貸款的發放、減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而學生貸款基金的籌措渠道則包括學校從教育事業費中按照學生每月10元標準提取的經費、國家專項補助經費、回收的貸款、社會捐贈、校辦產業收入等其它資金;1995 年,經國務院領導批准,決定從總理預備金中擠出一定資金,支持全國369所中央部屬院校的特困生勤工助學。專門用於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支付勞動報酬,以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1999年出臺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正式全面啟動,這樣就初步形成了“獎、貸、助、補、減”五位一體的大學生混合資助體系。

在校大學生資助從“免學費加人民助學金”到“收費加資助”的演變

獎、貸、助、補、減

在校大學生資助從“免學費加人民助學金”到“收費加資助”的演變

獎、貸、助、補、減

1999年以後對高校貧困生資助進行了完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