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现状,现代婚恋的特点

现代婚恋的特点来自于整个时代的现代性变革。西方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倡导的人文理念诸如自由平等博爱等,逐渐使人的个体性得到应有的认识。西方在十九世纪掀起了女权主义运动,逐渐把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从男权中心转移向男女平等,自由、自主等概念获得了更加普世的价值认同。就中国的思想史变迁来看,西学东渐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大门,随之而来的是西方现代思想潮水般涌入中国,在引进、内化过程中,中国的先知先觉者开始用西方的自由、民主等观念来批判和解构中国传统的男权思想,虽然过程漫长曲折,但是意义重大,这直接把中国传统婚恋形态引向了现代自由自主婚恋。

婚恋现状,现代婚恋的特点

经历过五四运动前后的思想洗礼,婚恋已经展现了一些现代特点,开始企图冲破封建思想的藩篱追求自由、自主的婚恋,这一时期,算是现代婚恋的开端。中经组织介入婚恋只能说是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但基本的基调已经不可更改,那就是自由和自主等价值理念成为现代婚恋的基本特点。

从理论上来讲,自由是现代婚恋的基础。西方对自由的追求源远流长,裴多菲的诗歌“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应该算是自由追求者的共同宣言。自由,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是一种“没有阻碍的状态”,密尔则在其著作《论自由》中对自由的界限(原则)与范围进行了探究,他说:“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使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力量,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及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任何人的行为,只要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也就是说,自由总是有限的,是在某个界限内的自由,这个界限既约束了自由的范围,也保证了自由的有效。

婚恋现状,现代婚恋的特点

针对婚恋这个问题,自由的有限性和有效性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中显得更有实际的理论阐释意义。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就是“去做……”的自由,也就是自己为自己做主的自由,这有点像康德所谓的“人为自己立法”。伯林说,“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我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只要我相信这是真实的,我就感到我是自由的,如果我意识到这并不是真实的,我就是受奴役的。”

更主动、更自主地按照自己意志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积极自由,是我们实现理性所赋予的那些超越性目的的基础。但事实上,就婚恋的问题而言,消极自由更说明婚恋自由是必须的,自由是婚恋的前提。

消极自由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这在伯林看来,是“免于……”的自由,也就是活动不被别人干涉的自由,即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别人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消极自由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我们有自己必须的一个领域不被侵犯,这个私人化的空间永远是伦理主体存在的前提。

婚恋现状,现代婚恋的特点

​婚恋在某种意义上,对于男女双方而言,他们各自的选择是其作为一个伦理主体最基本的消极自由。自由构成了男女双方婚恋合法性的基础,因为婚恋不能违背最基本的人性,那就是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自主结合的原则。现代婚恋在历经西方自由价值观的洗礼之后,呈现出自由、自主等特点,是婚恋终于回到其本身所应该行进的道路上来了,这是现代婚恋对传统封建式婚恋的彻底抛弃和重建。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现代婚恋的理念已经全部获得了自新,并回归到婚恋的正常轨道,但孝文化作为一种传统,却把一些过时的糟粕带入了新的时代,并极大地干涉了现代婚恋,给现代婚恋的自由状态设置了某些困境,这直接导致了当前一些伦理困境的出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