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芜湖市一小区六岁儿童被狗咬,已打疫苗依然死亡,你怎么看?

行走江湖的北鼻


从法院判决书看出,医院,狗主人,物业均有责任,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近期爆出狂犬疫苗造假新闻后,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出现了狂犬疫苗造假,才导致孩子出事的?

1. 先看事件经过:

2017年4月16号傍晚4点左右,6岁男孩昊昊在芜湖美加印象小区内,被狗扑倒咬伤面颊部。

2017年4月16号晚六点,孩子在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

2017年4月17号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2017年4月24日,孩子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

2017年5月6号,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联合临床诊断为狂犬病。

2017年5月22号凌晨,昊昊经抢救无效死亡。

2.我的看法:

每次在小区看到那些不牵绳子遛狗的狗主人,就对其印象特别不好,尤其是大型狗巨型狗,狗主人牵绳子都让人害怕,不牵更令人恐惧,若有人去提醒他们要牵绳,这帮狗主人不仅意识不到问题,反而质疑他人多管闲事。

一个六岁的孩子,祖国的花朵,就这样被不负责任的狗主人给间接害死了,其罪当诛。狗主人若是牵绳,事故就能避免。

物业呢,小区里的狗必须要牵绳子这是物业的责任,为何物业会视而不见呢,现在的物业收物业费时比谁都积极,让他们维护业主的权益时,推三阻四的。

孩子被狗咬后,本来医院按正规方式注射狂犬疫苗,处理孩子伤口,孩子是可以挽回生命的。但显然医院没有在第一时间给孩子注射狂犬疫苗,反而第二天才注射,所以,医院有很大的责任。

狂犬疫苗有没有可能造假呢,虽然是第二天注射的狂犬疫苗,但也在24小时之内,有没有可能医院给孩子注射疫苗是假疫苗呢,如果是假疫苗,就算医生再负责任那也无济于事啊。

3. 法院判决结果:

2018年8月3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如下:

狗主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3102元。

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51131元。

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6058.12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

别说区区七八十万,就算几千万上亿元也抵不过孩子的一条命值钱,命值千金,孩子无任何过错,错的是不负责任的诸方。

4. 狂犬疫苗注射须知:

对一般咬伤,即皮肤无流血的轻度擦伤、抓伤或破损皮肤被舔舐,应于0(第1天,注射当天)、3(第4天,以下类推)、7、14、30天各注射该疫苗1安瓿,儿童用量相同。
对严重咬伤,除应按上述方法注射该疫苗外,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在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用抗狂犬病血清(40IU/kg体重)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20IU/kg体重),浸润咬伤局部和肌内注射。
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者,必须在疫苗全程注射完毕后,再加强注射2~3针疫苗,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75天或第10、20、90天分别加强注射1针。

七蒙育儿


儿童被狗咬,打疫苗依然死亡,究竟怎么回事呢?

2017年4月16号,下午4点左右。 在芜湖市美加印象小区内, 6岁的男孩昊昊被一条狗扑倒,咬伤了面部和颊部。 当晚,孩子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 4月17号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 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4月24日,孩子出院后10天左右, 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 5月6号,经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的联合临床诊断,确定昊昊患上了狂犬病; 5月22日凌晨,昊昊,这个刚刚6岁,正天真烂漫的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谁会为此事件负责?

法院判决,狗主人,医院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承担了各自应付的责任。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我在此解答一下。


狗主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苗生产商有没有责任?

很多人会疑问是不是问题疫苗导致昊昊的死亡,我认为也不是不存在这种可能,但是疫苗造成死亡是需要签定机构的医疗鉴定的疫苗和昊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看着昊昊母亲在视频里泣不成声的哭泣,身为一名母亲,内心痛苦万分。家长在孩子外出时一定要告诉孩子“远离狗狗等动物”。


幸福妈妈的秘密


这是一起悲剧,6岁的孩子,在小区里无辜遭受无妄之灾,又没有及时注射狂犬疫苗,双重因素导致悲剧的发生!

此事发生在安徽芜湖。2017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6岁男孩昊昊在小区内玩耍,突然一条大黑狗将其扑倒在地,对着其面部进行撕咬。当晚,昊昊在医院处理伤口,并对伤痕进行缝合,直到第二天才在另一家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错失了最佳注射时机。

4月24日,孩子出现发热嗜睡症状,5月6号,被确诊染上了狂犬病,5月22日凌晨,死亡……

如果区分责任的话,我觉得狗主责任最大,如果他出门遛狗能系狗绳,如果他能够给狗注射了狂犬疫苗,孩子就不会被狗咬,即使被咬,也不会染病。

现在小区里的很多养狗人,既舍不得给狗打防疫针,出门又不按照要求给狗系狗绳,还大言不惭地说“我家狗狗不咬人”,如果有人上前劝说,有的还牛皮哄哄地叫嚣“咬到你了吗,等咬到你了再说,不就是出钱给你打个针吗”,这种无耻的言论,气得你恨不得上去给他两个大嘴巴儿,所以假如他家狗发病了,最好先把他给先咬了!

第二责任人就是第一次就医的医院,明知道孩子是被狗咬的,稍微具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应该处理伤口、注射疫苗,但是却没人想到这件事,包括孩子的父母,他们在这一点上也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的孩子,自己本应考虑周全,但却把希望全寄托在他人身上,不能不说令人遗憾!

可怜一条生命,最后只变成了冷冰冰的数字!


打虎拍蝇


情况简介:

2017年4月16号,下午4点左右。 在芜湖市美加印象小区内, 6岁的男孩昊昊被一条狗扑倒,咬伤了面部和颊部。

当晚,孩子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

次日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进行了处理并注射狂犬疫苗。

4月24日,孩子出院后10天左右, 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

5月6号,经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的联合临床诊断,确定昊昊患上了狂犬病;

5月22日凌晨,昊昊,这个刚刚6岁,正天真烂漫的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2018年8月3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从整个事件过程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从男孩被狗咬到送医院治疗,从未涉及所用过狂犬疫苗的质量是否合格,用的是那家生产的疫苗。而在专家确珍为狂犬病时,也未提及疫苗事项。虽然不是在送医院的第一时间注射的狂犬疫苗,但是在第二天上午,并没有超过24小时,一般常规认识在24小时内注射,应该属于安全范畴。

法院的判决更让人感觉蹊跷,只是对医院,狗主人,物业三家作出了赔偿判决。而且是判决医院要比狗主人,承担更多的赔偿金额。却未涉及疫苗生产厂家及疫苗是否合格事宜。

该事件虽然是在2017年,但判决是在今年的8月份,也就是狂犬疫苗造假事件以后,而整个判决中,却未涉及使用疫苗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让人费解。

一个天真烂漫的男孩,就这样死在了恶犬之口。赔多少钱也难以弥补做父母亲心中的哀痛。作为狗主人,要背负一辈子的愧疚。奉劝那些养狗的人士,一定要做到文明养狗,切不可我行我素,把自己的自由和幸福,建立在社会和他人的痛苦之上。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养狗的规范尚不完备。对养狗者的纵容,就是对受害人的残忍。只有对那些无视规则的养狗人,苛以重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残忍事件的发生。


无奈且向上


““被狗咬””“打了疫苗”“仍然死亡”,从这几个关键词,我们可以说,此事中有责任的主体有多个:养狗人、监护人、医院、疫苗生产企业。



01 先来看看事件的经过:

2017年4月16号日下午4时许,6岁男孩小昊在安徽芜湖美加印象小区内,被狗扑倒咬伤面颊部。

当天晚六点,孩子在医院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

2017年4月17日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2017年4月24日,孩子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

2017年5月6日,小昊被南京医院多名专家联合确诊为狂犬病。

2017年5月22日,小孩昊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哪些方面该为事件承担责任。

1、养狗人。毫无疑问,这又是一起散养狗造成的事故。养狗人养狗散放而没有牵绳,导致小孩被咬伤。倘若此狗是流浪狗,不能确定狗主人,那就应该由物业负责。

2、孩子监护人。监护人没有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孩子被咬;监护人明知被狗咬,没有及时选择打疫苗,这也是不够理智,知识欠缺。

3、处置伤口的医院。孩子被狗咬,应该及时注射疫苗,没什么处置当时没有注射而到了第二天,医院处置失当。

4、疫苗生产企业。4月16日下午4点被咬,4月17上午注射疫苗,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但最终孩子发病死亡,这很明显是疫苗没起作用。这个过程中诚然有疫苗不是100%起作用的因素,也有注射越滞后效果受影响的因素,但随着长生生物事件出现,恐怕人们更应该怀疑的是疫苗质量不过关的因素了。

近些年来,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因为“狗咬人”,发生过多起恶性事件,也导致多人伤亡。



03 如何做到规范养狗?

制定法规,实行宠物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开征宠物税,强制宠物打疫苗,建立散养和排便不处理的举报机制,严厉打击散养和遗弃行为,这应该是养宠物的必由之路。

小孩被咬死亡事件,之所以时隔一年后又被热炒,应该跟假疫苗事件有关。如何切切实实的保证生命安全,我想这不仅仅是某一方应该尽力的事情,你说呢?


文轩阁


怎么看?没法看!

一个孩子是一个家的核心,失去了孩子的家庭将无法继续下去!

鲜活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昊昊的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然而只要想起来,心里还是充斥着心痛和愤恨。

心痛是为了昊昊还有他的父母,失去了昊昊,他们将何以为继。

愤恨是对着养狗不栓绳的社会人、还有可能是假的狂犬病疫苗。


虽然相关负责人(狗主人、物业、医院)都得到了相应的判罚,然而昊昊终究是回不来了。

从近几年频发的狗咬人的事件来看,我们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1,养狗的必须办理狗证,打完所有疫苗,栓狗绳才能带出来溜,这是对于所有宠物的主人最基本的要求和承担的责任。

2,城管部门、卫生部门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以及城管定期的巡查、排查不符合养狗条例的猫狗之类的宠物,从根源上避免出现狗咬人的局面再次出现。

3,疾病监控、监管部门严把质量关,对于药品类的安全肩负起相应的责任来!

4,物业作为业主的管家,在知晓小区内有为符合要求的宠物,应该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5,所有人面对不拴狗绳遛狗的,不要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该举办的举报,该投诉的投诉。

6,作为孩子和自己安全的监护人,远离和不逗别人家的狗是保护自己和孩子最好的方法。因为你不知道别人家的狗的习性,所以很容易惹火它。


这是老鬼从昊昊事件总结的看法,希望能够对某些人和部门有所启发。


我是老鬼,社会热点和职场销售达人,欢迎诸君与我坐而论道,唯道尔!

如果认同我的观点,请右上角“关注”我!

谢谢您!


老鬼杂谈


事情的起因是狗咬伤人,而且是直接伤到了头脸部,狗的主人是应该承受主要责任的,其次,才是医院和小区物业的责任,院方没有出面说明使用的是什么公司所生产的批次疫苗,人们有理由怀疑使用是伪劣疫苗,所以医院在该次事件中才要负担主要的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被狗咬伤之后是不是按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之后就能百分百的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呢?

凡事皆有例外!在防疫工作的生涯中笔者也见到了一例及时注射了狂犬血清和狂犬免疫球蛋白之后,在接种狂犬疫苗第四针的时候照样发生狂犬病的!

这个病人是个杀狗的屠夫,看见狗从笼子中逃跑出来情急之下徒手去抓狗,被那条大狗一共咬了十一口!伤口分布在头面部和手臂上,分别到医院和疾控中心做了紧急处置,接种到狂犬疫苗第四针的时候,狂犬病发作了,当时请了自治区疾控中心一级的专家来会诊,认为疫苗没有问题,处置也得当,只是进入人体内的狂犬病病毒量多,注射疫苗所产生的抗体不足以综和和抵抗入侵的狂犬病病毒才导致了狂犬病。

国内常见使用的狂犬疫苗,有两种不同的生产工艺,最先进的是基因重组疫苗,用高科技的手段将狂犬病病毒重组,这种生产工艺国外进口的狂犬疫苗多见。国内狂犬疫苗的生产工艺是30年前的技术,和国外生产的工艺流程已经有了代差,也应该与时俱进,更新换代了!


用户64077389477



我跟大家看法不同,别的原因我不提,其它责任方我也不提,就提关于疫苗的一些疑问:

(1)狂犬疫苗谁来证明到底有没有效?

(2)证明机构的证明我们还能相信吗?

(3)是不是必须24小时内打疫苗,第二天打就无效?

(4)如果有效只是效果不好,必须加剂量打,那么加剂量打了没有?

(5)接着上面问题,如果疫苗剂量加了打了,为什么无效,如果没有打,为什么不打?

(6)狂犬病病毒是不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科技水平发展,医疗卫生水平进步的而正在进化,要不然,怎么解释狂犬病疫苗干不过灭不了狂犬病病毒?

(7)大家怎么看英国的研究证实,英国研究证实:有85%的药品是无效的。狂犬病疫苗是不是也是无效的?

(8)接着上面问,如果狂犬病疫苗出厂时有效,那么它的保质期有效性是否在医院的储存中改变了?

(9)听说狂犬病发作的几率很低,芜湖儿童被狗咬第二天打狂犬病疫苗无效死亡,谁来证明24小时内打疫苗有效这个问题?

(10)接着上面问,我们打狂犬病疫苗是不是在做无用功,人民群众的钱是否花得不值?


文歌174402537


被狗咬后的维权攻略

首先,直接报警才是正确的选择。跟警察说出自己的诉求条件,两万以内都是正常的,实际多少警察会慢慢调解。

其次,保留案件资料复印件,打疫苗。然后去北上广那些大城市找一家权威医院做心理检查(武汉也有)。如果出现畏惧狗,甚至听到狗叫就恐惧,夜里会梦到狗惊醒,说明狗咬伤的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医院方面会建议治疗。拿着医院的病历,以及需要住院进行心理治疗的文书等等,回当地找一个律师,写好委托书,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诉求在30万以内都是正常的,因为心理治疗一个疗程可能就要花几万块,而且一般一个疗程肯定治不好。

最后,为了维护受害方的权益最大化,需要保留再次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因为大部分狗都是携带狂犬病毒的,这种病毒有潜伏期,而且打疫苗也不是一定就没问题,很多被咬伤者在打疫苗期间就死亡的。潜伏期最常见的是3--99天,占84%,还有15%的狂犬病毒携带者会在6年内病发身亡。1%的患者在15年内发病,国外也有超过30年的病例。如果后期万一病毒发作,死亡率是100%,你没看错,不是99.99%,只要发病就没有活下来的可能。这样,家属可以根据多年前的档案资料,向狗的主人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获得,这个金额律师一般参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额度来。所以,被狗咬了,不必跟狗主人废话,直接报警,走法律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是最好的。


井冈山燎原的星星之火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书已经出来了,我们说多也无益,现在,我只想谈谈自己的另外一些看法。

首先,如果今后还发生类似的事故,我认为第一要重罚的应该是狗的主人。没有狗咬人,就没有什么事发生了。所谓杀人偿命,应该先杀了这条狗,然后找狗主人问罪。除了重罚狗主人外,必要时还要考虑对其处于法律制裁。

我国现阶段,真可谓狗泛滥成灾,狗咬人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小地方,监控还够不着的地方,因狗咬人而引发的纠纷,更是屡屡发生,从而也由此衍生了各种社会矛盾。国家应该对此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养狗人的职业素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以后出了狗咬人的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这样势必减少了此类狗咬人所带来的伤心事件。

其次,鉴于此次假疫苗事件的影响,国家应该在狂犬疫苗生产方面严守质量关。以前也曾经出现过已经打了疫苗,但人依然死亡的现象,这时也有某些专家出来解释,说了许多似是而非的如果假设之类话语,我估计没有那么多如果假设,完全是假疫苗所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