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老太偷西瓜,被種瓜的抓住,種植人要求賠償5000,老太驚嚇猝死,算誰的責任?

miasan羅貝里


需不需要承擔責任要看是否存在如下兩個要素,第一個要素是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判斷依據是邏輯!第二個要素是看行為人這個行為是否屬於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這個判斷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

什麼叫有過錯?他這個行為如果違法毫無疑問是有過錯!但有過錯可能需要受到處罰但未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也要看他這個過程行為是否侵害對方合法權益!

這個怎麼理解?就是告訴你雖然你這個行為沒有過錯,例如並不違法,但是損害了對方合法權益的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例如你躲在一個心臟病人背後突然跑出來嚇他一下,他被嚇死了,你這個行為並不違法,但侵犯了對方權益也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個情形都要看法規有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的不需要承擔責任!

公民的哪些權益不容侵犯?

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此案涉及財產權和生命權,最終的焦點就是種植戶有沒有侵害這個老太的生命權!


這件事責任怎麼算?特別是這個種植戶有責任嗎?

第一:我們先捋一捋因果關係!

老太為何會猝死?

1:內因:老太身體存在問題,例如有心臟病。

2:外因:受到了驚嚇。

老太為何會受到驚嚇?

1:內因:老太心理素質差。

2:外因:種植人提出5000元的賠償要求這個情景超出了老太身體和心理承受範圍(這個情景即包括5000元賠償額的主張,也包括主張的方式)。

種植人為何要採取這樣的方式提出5000元的賠償?

1:內因:老太偷西瓜

2:外因:偷西瓜被抓住、種植人的性格意識等(換個性格不同的人做法會不一樣)

關於因果關係最終的結論:

老太自己身體和心理的狀態差以及她存在偷西瓜這個行為是造成自己猝死的主要原因,種植人因為自己的性格意識(換個人做法會不一樣)採取了抓小偷並且向偷瓜老太提出賠償這種方式刺激了老太,是老太猝死的間接原因,從因果關係上來說兩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關聯!


第二:這個責任怎麼算?

1:老太偷西瓜有過錯在先,這個結果與她自己的身體、心理狀況也有關係,因此老太自己顯然是有責任的!

西瓜屬於種植人的私人財產,老太採取違法的盜竊行為得到這個西瓜侵犯了種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這件事僅僅進展到這一層,從民事上來說老太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從行政及刑事上來說盜竊行為是違法的,輕則批評教育,嚴重的可以拘留甚至坐牢!

2:種植人提出5000元的賠償是一種過錯嗎?他違法嗎?

索賠肯定是不違法的,不存在過錯!種植戶的財產權被侵害在先,他這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說索賠5000,索賠五萬都不違法!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公民提出索賠,也不禁止天價索賠,並不是什麼事都必須報警的!因為被索賠人如果不同意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仲裁,如果到法院去仲裁法院首先也是協商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依照相應法律條文判決,這些法律條文通常也只規定一個大致的賠償範圍。

當然有人會說他這是不是敲詐勒索呢?如果僅僅是提出5000元賠償肯定不是敲詐勒索,除非他還有其它不法行為。

3:種植人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雖然索賠本身並不違法也不構成過錯,但假如種植人在索賠的過程中採取了一些其它的違法手段,例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對偷瓜老太採取暴力行為進行懲罰或者要挾,那麼他毫無疑問是存在過錯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他想不承擔責任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在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也需要採取合法手段,不是說對方違法了,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就能為所欲為的。

假如這個種植人並沒有這些不法行為,他僅僅只是向老太提出要對方賠償5000元,整個過程也很文明需要承擔責任嗎?

這就需要看屬不屬於無過錯賠償情形了!關於這一塊具體法律規定我不瞭解,但是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不應該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最終的結論:

只要這個種植戶除了提出5000元索賠之外並無其它不當的違法侵權行為,那麼他對這件事是不存在過錯的,老太的死主要責任在自己,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事,不說賠償,要給予一點人道主義補償的可能性更大!


心安理得君


99隨便語: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叫”私力救濟“,私力救濟在現代社會多數不合法,導致嚴重後果的,當然要承擔責任。

首先我們談談,啥叫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顧名思義就是指民間的,非官方的處理人與人之間糾紛的方法。

比如在古代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假如兩個人發生衝突,其中一人打瞎了另一人的一隻眼睛,那麼,被打瞎眼睛的人,有權用相同的方法,打瞎對方的眼睛。這樣的權力,不需要經過官方審判。

私力救濟,是一種自助行為,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救濟方式之一。

【簡單說吧,私力救濟是當初人類社會發展的開始階段,各項社會制度不完善,為了迅速解決民間的糾紛,採取的臨時性措施。】

第一,瓜農抓住偷瓜賊,要求賠償5000元,這是典型的私力救濟。

我們生活在現代社會,不是古巴比倫,也不是古希臘。

哪怕在古巴比倫,對於私力救濟的實施限度,也是有嚴格規定的,比如說,別人打瞎你一隻眼,你只有打瞎對方一隻眼的權力,不能打瞎對方兩隻眼,否則你會受到嚴厲懲罰。

瓜農抓住偷瓜老太,要求賠5000,這個價格明顯超出西瓜本身的價值,是否合理,當然不能由瓜農自己說了算,所以,這種私力救濟連古巴比倫的私力救濟,也比不上。

第二,私力救濟通常代表野蠻和無秩序。

我國古代也有私力救濟。

一對男女偷奸被抓,男的被打死,女的綁起來裝進竹籠,沉江,這是古代農村裡常有的事,在當時也被認為是合理的,官府也是默認的。

但這種行為,在我們現代人看來,就是野蠻的,落後的。

到了現代社會,私力救濟適用的空間,已經被壓縮到很小的範圍內,因為,有派出所,有法院,公權力完善了,不需要私力救濟的存在。

第三,縱容私力救濟,結果就是催生大批的地痞流氓。

不要低估人性中的惡。

我們來假設,假如普通人之間發生糾紛,允許當事人自己解決,自己想讓對方賠償多少,就可以張口要多少,會如何呢?

你不小心踩了我一腳,給我道歉,我說”不行!我的腳很疼,你必須賠我一萬!“

至於一萬是否合理,反正任由我來說,我可以說我的時間很寶貴,去醫院看病的時間,我就能賺更多錢;也可以說,這隻腳被踩了以後,可能留下後遺症,等等。

所以你看,假如私力救濟不加以限制,人性中的惡,就會無限制擴大,造成嚴重後果。

第四,瓜農的行為,在法律上涉嫌敲詐,”嚇死“老太當然要擔責。

前文說了,私力救濟在現代社會是不恰當的。

我認為,瓜農在抓住偷瓜老太后,如果只是要求老太,賠償一個”合理範圍內“的金額,這種行為應當被允許,但如果明顯超出合理範圍,非但不能被允許,更有敲詐嫌疑。

啥叫合理範圍?

偷你一個瓜,你要求賠償一個瓜,或者10個瓜的金額,這都在常人能夠理解的範圍內,是合理的。

但賠償5000元,過分了。

一畝地大約能產5000斤瓜,如果單價1元,一畝地產出的西瓜,不過5000元而已!

結束語:我們不能因為,老太偷瓜在前,瓜農就可以隨意張口,要多少錢都可以,那叫野蠻,由此造成老太驚嚇猝死,瓜農當然要承擔責任。

今天你覺得瓜農可以要5000元,因為和你沒關係,但明天,當你不小心踩了別人一腳,別人找你要1萬元時,你就明白不合理了。


99隨便


老太偷瓜實屬可惡,尚不致死!

瓜農狂罰下手太狠,理當擔責!

現實中我們對那些毛手毛腳偷偷摸摸的人,總是冷眼相看和深惡痛絕的!

小偷小摸的人什麼社會什麼時代都有,她們不勞而獲,竊取別人的勞動果實,被人現場抓住,本該罰沒處理,給以必要的處罰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怎奈瓜農獅子大開口,偷其兩個西瓜就要罰款五千,不要臉的老太哪裡受過這樣的刺激,一股急火攻心一命嗚呼!這不能說和瓜農張口罰款5000沒有一點干係!這理該如何評!這案該如何斷?

個人認為,偷瓜賊雖然該處該罰,尚不至於要價五千,瓜農無錯,本來理佔上風,現場擒獲扭送當地派出所本可以協商調停解決,怎奈私了私罰致人死亡,即便是渾身是嘴,即便是滿身是理,恐怕也難以辯清,可見私了私斷也需慎行!

現實中人們常說的一句話是,哄死人不償命!現在不是哄死而是嚇死!嚇死人是否償命似乎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規定!還是聽聽專業律師大人怎麼說吧!有請專業律師上場!也歡迎大家繼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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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之筆


倆老太太偷西瓜,被種瓜的抓住,要求賠償5000塊錢,老太太驚嚇猝死,算誰的責任?毫無疑問,當然是種瓜人的責任了。


老太太偷西瓜固然不對,就算被種瓜人抓住,要求罰款,首先種瓜人的罰款依據在哪裡?你有罰款的權利嗎?何況你張口就是5000塊錢,5000塊錢能買多少西瓜你知道嗎?這個敲詐勒索毫無區別,別說老太太受到驚嚇,就算是是的人都會受到驚嚇,當然受到驚嚇不一定會死。但老太太偏偏被你罰款5000嚇死了,論責任種瓜人要負主要責任。

種瓜人遇到小偷正確的打開方式應該是把偷瓜人送到派出所,或者雙方協商以高於西瓜市場價十倍左右的價錢把所偷西瓜賣給偷瓜人,當然既然是協商,儘量在偷瓜人能接受的範圍之內既達到了懲罰偷瓜人的目的,也對偷瓜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是鄉里鄉親的認識之人,那送對方吃個西瓜吃又如何?又何必撕破臉皮非要罰款?如果是不認識的人偷瓜,那罰款也要在合理範圍之內,不然會適得其反。


詩詞公寓


必須包賠老太太的死亡金及埋葬費,因為她偷瓜雖屬不道德,但不構成犯法和犯罪。她的舉止是錯誤,應批評教育,除受譴責外也應賠償瓜農的經濟損失……

但是,千不該萬不該,瓜農遇事不冷靜,沒對當事人釆取批評教育的方法,更沒報案由公安處理。更有甚則採用恐嚇手端,並且勒索倆老太伍千元錢。這是什麼?這叫犯法與犯罪呀!詐騙罪巳成立!

在農村,由於普法不到位,法律知識的缺乏,更加劇了農村人犯罪案件的發生和頻發。本來是小事屬於民事糾紛,由村及民調可解決的,因法制觀念不強最後釀成刑事案件,難道不可悲嗎?

我們做法制工作者有責任,政府有責任。在農村這個大環境大空間內要多普法教育,要引導百姓多學法律知識,走出普法教育這一盲區。作為農民咱要學法,懂法,更要遵守法律。要人與之和諧相處,吃飯也有咬嘴唇的時候。要寬容大肚。不是原則問題,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憑著家裡捶頭硬而得理不讓人……何況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和為貴,以禮相待,共奔小康……不能無事生非啊!

你說對嗎?





黃河奔流


偷西瓜雖不光彩,但是意識到錯誤後主動賠償50元,已屬合情合理。但是瓜農索要5000元,己涉嫌敲詐勒索罪,再加上老太太當場死亡。不論什麼病因,瓜主負有推脫不掉的責任,具體觸犯什麼法律,法官自有公斷。


逍遙山人68080452


題主說老太太偷西瓜被抓,被偷者要求賠償五千元,結果老太太驚嚇猝死死亡。我覺得這事還是分開說比較好解釋些,首先,老太太偷西瓜肯定是不對的,不管是出於怎樣的原因,用偷的手段都是錯誤的行為,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然後,瓜農要求賠償,要求賠償本來就是無可厚非的,提出的數額卻大了些,但是我認為賠償數額肯定是可以通過調解來確定的,可惜的是老太太沒能等到調解便撒手人寰。重點來了,責任到底算誰的到底該如何劃分呢?客觀的說,這肯定不是西瓜的責任,更不會是瓜農的責任,如果你不來偷我的西瓜,又怎麼會發生後面一系列的事情?一切問題的源頭就是由偷瓜引起的,所以說,這答案就呼之欲出了,肯定是老太太自己的責任。但是,既然老太太有認錯行為說明也後悔偷瓜,可惜為此付出沉重代價,有鑑於此,我覺得瓜農也只能自認倒黴,可以考慮出於人道主義方面的考慮,對老太太的死進行有限補償,但是這個絕對不是由於瓜農的責任進行的補償,而是出於人道主義。


盛世雕民


種瓜的算你倒黴!現在老頭老太都是有理的,欺負小孩坐身上、打孕婦、碰瓷訛人都是該的!小偷都是不能趕、不能追的,要是偷了你家你茶都不泡杯要被判失禮的!現在兩者結合了-----賊老太,你不自認倒黴還咋的!瓜農“錯”得就太厲害了!一、沒說“你別急,慢慢偷想咋偷咋偷”;二、沒說明“這瓜可能沒熟,當心吃了拉肚子;三、沒立警示牌註明“天熱容易中暑,各位偷瓜賊注意安全!”;四、你說你種瓜幹嘛,沒錢買吃的餓死得了!別賊老太的命是命,你的命算啥?!..............“有病”?“被驚嚇死的”?TMD有膽子偷東西會被嚇死?!有病就比天還大?想弄誰就弄誰?不然就死給你看?!這種人本來就活不長的好不好!這件事和瓜農無關,是老天爺看不慣把它收了的!


小宇97818


老太偷瓜被嚇猝死,當然是老太的責任,你不偷瓜能嚇死吧,與瓜農半角錢關係都沒有,不是一個瓜陪50元的問題,而是瓜丟的太多沒辦法才抓的,沒種過瓜的人,無法理解種瓜人的辛苦。我連續點了三年西瓜,第一年就在瓜成熟要賣的時侯,丟了2o0來個,沒辦法,決定捉賊,天剛矇矇黑,十多個人站成排,每人手裡拿個巴絲袋往瓜地來了,兒孑一看沒沉住氣,大喊捉小偷,這幫人拼命逃跑,一個老太五十多歲,爬地頭跑不了,不一會110來人了,帶老太去派出所,拘留三天,在所裡裝瘋賣傻,上衣也脫了,往桌子上拉屎尿尿,派出所也沒辦法,和我們協商,最後一分錢也沒給就把人放了。朋友們說,我得損失多少錢,派出所上她家去看時,十多個十西瓜在地上擺著,她認為應該的,說黑天不偷瓜一點意思都沒有,偷瓜己經成為一種習慣,人,凡是要為別人想想,瓜農滿地西瓜是他們辛勤的付出他們真不容易呀,多需要大家理解和關注啊。


蒲公英的傳說


倆老太太偷瓜,丟瓜的果農卻張口要5000元的賠償,這未免也有些敲詐的嫌疑了吧!

且不說倆老太太能偷你多少西瓜,偷西瓜當然是不對的,你要罰他些錢做以補償也是理所當然的,可是你開口要的價位之高,可就不理所當然了。

5000元錢,別說這個數字老太太聽到了,就是年輕人聽到了也會嚇上一跳的。

這要價也太大了吧!況且老太太偷的是你種的西瓜,至於的嗎?

所以,雖然老太太的死與偷西瓜有關,但是與你開口要出的5000元價位,也是有著直接關聯的。

對此,儘管老太太有錯在先,但是為此事卻死了人,我看你這瓜農也是脫不了干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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