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會不會構成「非法行醫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了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條法條看上去好像是為那些未取得醫生執業證的人設計的,作為取得了醫師執業證的註冊醫生,是不是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答案是:No!

現在醫療人才緊缺,有些醫療機構由於人員配備的嚴重不足,於是市場上出現了“掛證”一說,每個月收入還挺可觀。殊不知,這樣做其實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我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必須親自診查。如果違法親自診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真醫生將執業證借給了沒有醫師資格的“假醫生”使用的話,在“假醫生”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同時,那麼那位出借證件的“真醫生”可能會成為“假醫生”的共犯,一同成立“非法行醫罪”,面臨刑事處罰。

邵律師提醒廣大醫生朋友,執業資格證是行醫活動的標籤,是國家對你相關能力的一種肯定,務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執業證,切勿輕易的出租、出借,給那些所謂的機構“掛證”,以防範各類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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