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監管指導意見

国务院公布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指导意见

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8月3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化綜合監管體系,形成專業高效、統一規範、文明公正的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隊伍,實現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法治化、規範化、常態化。

《指導意見》提出,轉變監管理念、體制和方式,從重點監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轉向全行業監管,從注重事前審批轉向注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從單項監管轉向綜合協同監管,從主要運用行政手段轉向統籌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信息等多種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全方位全週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撐。

《指導意見》明確,合理界定並落實政府辦醫職責和醫療衛生機構自主運營管理權限,明確醫療衛生監管責任。積極探索公立醫院管辦分開的有效實現形式,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權力和職責,構建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權力運行機制。所有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係和經營性質,均由所在地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實行統一監管。

《指導意見》明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斷完善醫療衛生行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政府主導責任,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在法治建設、行業規劃、標準制定、行業准入、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整合集中醫療衛生行業監管職能和責任。在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依託現有資源,建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綜合監管協調機制,負責統籌綜合監管的協調、指導和醫療衛生服務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門權責清單,明確監管職責。依法承擔醫療衛生行業執法監督職責的機構開展相關執法監督工作。

《指導意見》對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社會監督提出了具體要求,並以附件的形式明確了重點任務分工和部門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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