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位行人闯红灯,司机紧急刹车停住了,但是行人吓得心脏病发死亡,责任怎么分?

评论监察大队大队长


如果这件事真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死者家属肯定会恬不知耻地要求司机赔偿,虽然明明是死者自己要闯红灯,但死者家属肯定会死皮赖脸地说毕竟是司机把他吓死的,所以当然要赔钱。

这种毫无道理的索赔请求已经见怪不怪了,骑摩托车冲进别人院子装在别人车上而死,家属提出了索赔请求;去扎别人汽车的轮胎被爆死,家属提出了索赔请求;半夜三更偷别人电瓶车被电死,家属也提出了索赔请求……这样胡搅蛮缠的索赔案例比比皆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当然,单从法律上来说的话,法庭是不会支持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的。因为死者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闯红灯的有关风险应当具备认识能力,对要不要闯红灯也具有控制能力,因此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司机突然遇到闯红灯的行人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采取紧急刹车这一途径,对此,死者也是心知肚明的。

综上所述,上述意外的发生完全属于死者咎由自取,而司机也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不用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这一套理论在法庭上无可辩驳,但现实生活中死者家属肯定会拿不到钱就誓不罢休,毕竟现在家里死人已经是大多数人赚钱的手段了。


冰焰


本案属于无接触型交通事故,司机有没有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对行人的心脏病诱发有没有直接关系。

行人闯红灯是事故主要原因,司机紧急刹车是正常驾驶行为,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司机不应该承担责任

有人说,因为没有碰撞行为,所以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有一种交通事故是叫“无接触性交通事故”,此事就是属于这种,因此它也属于交通事故。

行人是因心脏病死亡的,但心脏病的诱发跟本起事故还是有直接关联的,其主要原因就是行人自身的闯红灯行为,而司机紧急刹车是正常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比如超速、禁止鸣喇叭的地方鸣喇叭等,司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司机如果有违法行为,且行为对心脏病的诱发有一定的影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比正常的责任比例降低50%

司机如果当时有超速、鸣喇叭(禁止鸣喇叭路段)等违法行为,超速引发的急刹行为以及声音的刺激,对引发心脏病有一定的关联,所以司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想,一定会有车主不认可,但是这个事情的关联性是存在的,我们不能否认。

行人闯红灯是主要原因,因此行人至少是主责以上。另外,行人自身所患的心脏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司机的违法行为只是其中一个诱发因素,所以责任比例不应该按正常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而应该比正常的责任比例降低50%。

综上,如果司机有违法行为,司机应承担15%左右的责任。


保道手记


一键代偿观点:这种情况下司机是不用负责任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这个假设还是很有代表性的,毕竟,现实中要是真的出现了这种如此巧合的情况,处理起来还是比较麻烦的。所以,咱们就来结合相关法律和现实问题来具体谈一下,如果一个有心脏病的行人在闯红灯时被急刹车的车辆吓死了,我们该如何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人闯红灯也算“违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闯红灯也属于违法行为,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责任划分。

比如说行人闯红灯了,但是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那么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会对违法行人进行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而如果行人闯红灯并且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民事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的话,那么就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这个行人是已经涉嫌违法了,最后一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司机不存在违规驾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是行人故意碰瓷儿,就算是行人闯红灯了,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司机也应该承担70%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这种规定还是合理的,毕竟遇到行人违规时,我们作为司机来说,减速慢行,合理避让是最基本的驾驶素养,这个规定基本上在各个国家也都是差不多的。

但是,我们在这件事中要注意的是,司机已经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做出了做大限度的避祸措施。换句话来说,行人会突发心脏病是司机无法预料和控制的。

并且,这件事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司机并没有撞到行人,也就是说,其实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谈何责任划分?

要是真的从从法律角度较真儿的话,说难听一点,现在那个有心脏病的行人已经死亡了,所以,是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他突发心脏病是由于司机急刹车的原因导致的。 毕竟,大街上的环境那么复杂,谁知道他是由于什么原因引发的心脏病。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环境下,我们做任何事都要讲究证人证据,而不是一味地站在道德制高点,凭借那种“我弱我有理”的态度胡搅蛮缠。只有大家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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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代偿


这个不属于交通事故,司机无责任。

首先,行人闯红灯,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其违法行为,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司机正常行车是合法行为,紧急刹车也是紧急避险行为。驾驶行为完全正确,司机没有一点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再次,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划分责任。而在本案中,车辆与行人根本就没有碰撞,也就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划分责任了。



最后,行人是由其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这是他本身的疾病造成的。与司机的紧急刹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司机的紧急刹车有可能给其心理造成一定的惊吓。所以,如果打官司的话,司机多少应当承担一些补偿费。


法重情深


闯红灯时司机突然刹车,意思好像是闯红灯者受到惊吓,突发心脏病死亡,必定死了人,司机是否要担责呐?

我个人认为,与司机毫无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死者闯红灯本身就是违反交通规则在先,红灯绿灯就好比生死标志一样,红灯是死路,禁止通行,他偏偏要闯,正所谓上天有路他不走,地域无门自来投,既然他选择了红灯时通行,意味着就认可了任何可能发生的结果,与司机有何关系。别说没撞到,就是撞到司机也只占有一定比例责任,并不是全责。

再有,从司机角度考虑,他在对面是绿灯时正常行驶,遇斑马线肯定是注意行人并减速行驶了,行人突然出现,他不急刹车,难道还撞上去不成,司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常操作,没有违反任何规则,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另一点,是行人属自身心脏病突发身亡,可能与惊吓有关。那我们换个场景想一想,假如在铁路周围,火车通过,发出的声音也很大,因此心脏病突发,那是不是也要找铁路部门负责呀。甚至我们反过来说,假如司机在因为行人闯红灯,突然吓到,心脏病突发死亡,那是不是行人也要承担责任呀,理论还真应该担责,但行人会认可承担吗?

所以,人们的正常思维往往是因为有人死伤了,就要先去找任何与事件有可能有关系的人和事,然后多少承担些责任,而忽略自身的所有问题,这实际就是一种病态的思维,也就是这种思维导致和自己无关事没人爱管,比如老人倒了没人敢扶、遇到坏人没人出面制止、甚至连小偷入室都不敢出手制止了,因为都怕担责呀。


社会需要正义,需要正能量,需要更多爱心,而不是还没发生什么事呐,就去找这个责任那个责任,什么都需要担责了,谁还敢去匡扶正义或奉献爱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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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可以导致心脏病发作的因素太多了,谁能证明他就是被吓死的呢?

刚才看了一则新闻,徐州一位大妈闯红灯被罚,掏了50元罚款,然后怒怼:“我不差钱,明天还要继续闯红灯。”不仅如此,还要教育子孙去做小偷,闯红灯。真是令人脑洞大开,不知怎么就扯上做小偷了!

闯红灯,当然是交通违章,有错在先,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危险性,就跟“常在河边走”一样,总会掉下河的。

面对这种情况,司机能够刹车成功,说明过马路时做到了减速,也做到了注意义务,观察到了闯红灯的行人,而且刹车成功,没有碰到行人。一个司机能够做到这种程度,难道还有谁能比他做得更好呢?

我们真的不能苛求司机,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选择刹车,难不成让他直接撞过去吗?

司机无责!要怪只能怪行人不该闯红灯!交通安全无小事,只有人人把安全这根弦绷紧,才会有和谐社会!


打虎拍蝇


这个行人闯红灯,夲来就有错,有心脏病属于高危人群,更应该注意自身及车辆行驶的安全,所以,是行人的责任,汽车是正常行驶,而且夲身没有犯错,汽车看到违章的行人,紧急将车仃住了,采取的措施正常,反应合理,那人本来就有心脏病,那是他命该如此,怪不得别人,叫警察来都没有用,司机没有责任l

中国人向来讲究宽厚仁慈,善良大度,司机虽然没有责任,但人是因你车子而吓死,所以多少有点责任,你补偿别人一点,你也算是今天出门早了,背湿,真的,你一定会赔点钱的,不要不舒服,必竟人家死了个人!做点好事送他一程。


秋实18202042318


假设一位行人闯红灯,司机紧急刹车停住了,但是行人吓得心脏病发死亡,责任怎么分?

各位行人需要注意啊,如今闯红灯可是很危险的,不仅仅有被撞死的可能,还有被吓死的可能,另外闯红灯是违法行为,我们的交警同志是可以对你进行处理的。

各位司机朋友需要注意啊,如今过路口可是很危险的,你不要以为绿灯就没事啊,会有没有脑子的往里冲啊,你不仅仅可能把他撞死,还可能把他吓死,人家找你你赔不赔呢?


这样的问题很好笑,我的立场是这个行人活该,就看法官怎么判了!

这个死者死亡原因是什么呢?

直接原因:他自己有心脏病;间接原因:受到惊吓。

为啥受到惊吓呢?是因为他自己闯红灯引发司机紧急制动。

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机需不需要担责就看对这个惊吓过程是否需要担责了,个人认为肯定是不需要的,因为司机踩急刹车是因为你违规闯红灯在先导致的一个应急反应,问题的根源还是在这路人自己身上。


有心脏病的就不要干这种高风险的事了,不仅仅吓你自己,万一把司机吓死了呢?你赔不赔?


心安理得君


无论是否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以当事人在享用“公共路权”的同时,各自所应该承担的公共安全法律责任和履行公平正义配置公共路权的社会义务来确定的!……心脏病不是“享用路权造成交通事故”的附属产物,而是路人“生老病死的人权”。所以,只要判断是谁“主观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诱发了“心脏病”,就能很容易划定责任了……显然是路人自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诱发的人身伤害,路人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社会义务!……如果机动车属于正常驾驶,且和当事人无接触,则司机可以在自愿前提下履行适当的“人道义务”。如果有接触,则因为机动车是处于个性化凌驾于公众的公共平等享用路权出行权益之上的独享特权地位,所以应该为此承担10%左右赔偿的相关法律责任。


竹筒夫子的钢笔


司机全责,赔偿百万不嫌多,并且死者有未成年子女应当扶养到18岁。

首先,在学习驾驶技术的时候,都是有要求人行过道必须减速,而司机并没有做到,而是选择临近斑马线急踩刹车,最终导致路人死亡。

建议吊销驾驶人驾驶证,终生禁驾,其毕业的驾校附连带责任,连常识都不懂,也敢去考试拿驾驶证。

正是因为驾驶人这种缺乏常识,不负责的行为,没能让行人闲庭信步的闯红灯,最终导致不可逆转的事情,司机负责。

如果人人履行驾校教育的知识,时刻牢记斑马线要提前减速,我相信这种事情会越来越少。

做人,就是要有自觉性,对于司机这种不作为,将他人生命当儿戏的情况,必须重惩,将犯罪成本提至最高,才能将恶势力苗头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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