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4個法律知識,是人們最容易忽略又最貼近生活的!建議收藏

生活中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大大小小的問題,那麼懂法、知法、用法就顯得尤為重要。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就必須知道更多的法律知識,不然怎麼會說“法律是武器”。

第一:超市免費存包,丟包了照賠不誤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應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超市的保管行為是作為無償保管行為,但保管行為會給超市帶來潛在商業利益,作為經營者,超市提供的服務應該是安全的,故不能將超市保管行為按一般的無償保管行為來對待,而應按照有償保管行為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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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職工被除名,舊傷復發應由原單位支付醫療費

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因工緻殘、患職業病的職工,因違紀被企業開除、除名、辭退後,舊病復發的,其醫療待遇應按勞人險函的規定處理,即由原單位給予治療,治療期間本人生活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補助。”

根據這一規定,原單位應對舊傷復發的員工負有治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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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要是“生育”,就能享受產假

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的批准。

國家規定產假90天,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鑑於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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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員工自願加班,索要加班工資無依據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適當的加班審批程序,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困難,記得首先一定要找法律依據,有法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律師說致力於宣傳各類法律知識,關注“律師說”,就等於多了一個生活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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