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與女友同居3年之後,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在同居的3年期間,鄧某曾向友人借款3萬元用於做生意。
然而因為經營不善,直到鄧某結婚3年後,仍未歸還借款。
友人無奈,將鄧某夫妻二人,共同告上了法庭。
那麼鄧某的妻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呢?
我國法律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但要注意的是:
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必須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同居雙方的生產、生活,才能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證據應由債權人負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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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於原告債權人未能提供該借款用於被告二人共同生產、生活的證據,法院只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鄧某的個人債務,其妻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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