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依据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201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及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市交管局制定了《2018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2018年1月1日后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此标准执行。
2018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278元/年;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284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754元/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386元/年;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67284元/年;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94534元/年;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00元/天;
八、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计 96965元/年;
1.农、林、牧、渔业 76411元/年;
2.采矿业 102535元/年;
3.制造业 77934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8181元/年;
5.建筑业 73866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 76598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624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 53059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168元/年;
10.金融业 131398元/年;
11.房地产业 94102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603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0926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566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898元/年;
16.教育 132333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3312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118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4545元/年。
(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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