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上鐵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審理一起汙染環境刑事案件

案件聚焦:上鐵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審理一起汙染環境刑事案件

7月31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以“3+4”模式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長江流域破壞生態環境保護的汙染環境刑事案件,一審當庭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馬強(化名)有期徒刑八個月又十五日,均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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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汙染長江流域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個體經營者馬成在市郊某地,清洗切割拆解廢儲油罐,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將含有毒物質的汙水通過雨水窨井管道排入場地附近的河道內,嚴重汙染了河道水環境。當天即被村委會發現,村委會立即封堵排汙口,同時責成馬成處理清理事宜。

馬成遂讓其親戚馬強先行支付了部分應急處置費用,協助村委共同對河道進行清理,馬強在明知已造成汙染的情況下,挖開上述已封堵的排汙口,致使尚留存於窨井管道內的汙水再次流入河道。經鑑定,上述汙染物系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危險廢物。上述汙染物通過河道汙染水系,影響長江流域水環境。

構成汙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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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理,合議庭作出當庭判決,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兩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排放危險廢物,屬於嚴重汙染環境情形,構成汙染環境罪。

鑑於歸案後兩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其中,馬強具有自首、從犯情節,綜合此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當庭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成有期徒刑一年、馬強有期徒刑八個月又十五日,均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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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當日,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部門、法院特邀監督員及媒體記者等近50人應邀參與了旁聽庭審。

為何組成七人合議庭審判?

根據2018年4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由四名人民陪審員和三名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該案被告人將切割廢儲油罐時產生的毒性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排入雨水窨井管道,危險廢物流入河道汙染水系,涉及長江流域環境汙染,社會影響重大,故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審判。

上鐵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有哪些新舉措?

上鐵法院集中管轄全市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以及涉環境資源保護民商事案件(除海事法院、金山法院、青浦法院、崇明法院管轄外)。今年6月,在市高院指導部署下,上鐵法院與來自滬蘇浙皖等12家法院共同簽署了《長三角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協作備忘錄》。同月,上鐵法院還發布了《關於進一步發揮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職能作用 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進一步發揮集中管轄機制優勢,依法從嚴懲治破壞生態、汙染環境犯罪,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的追究力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法條鏈接

《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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