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利用網站漏洞竊取財物,被判處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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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6年底,晏某通過QQ建立討論組,以收取入群費的方式招募田某和王某等多人為群成員,在組內發佈網站漏洞、軟件教程等信息。

2017年2月,晏某獲悉某金融平臺APP存在充值漏洞,即將該漏洞信息及相關軟件教程轉發至討論組,告知組內成員可使用相關軟件進行虛假充值和提現。田某利用上述信息竊得人民幣9998元。後田某又用相同方式為晏某等三人分別竊得人民幣20008元、9999元、9999元。

2017年3月,晏某、田某、王某先後被警方抓獲,三人親屬幫助退還了部分贓款。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晏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晏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庭調查

2018年2月,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晏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晏某:

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低、作用小,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對我從輕處罰。

檢察員: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

本案爭議焦點為:

晏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量刑是否過重?

晏某:

我直接操作提現的錢款只有5000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於田某,一審量刑過重。

辯護人:

晏某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並且晏某到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有退賠情節,應對晏某從輕量刑。

檢察員:

晏某在共同犯罪中有起意、策劃、教唆的作用,田某具體負責實施,兩人分工雖不同,但均需對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晏某實施犯罪數額巨大,一審量刑正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晏某在共同犯罪中建立網絡收費討論組,在組內發佈網站漏洞信息和相關軟件教程,並唆使田某等人利用某金融平臺充值漏洞,修改充值數據,進行虛假充值和提現,還直接操作提現人民幣5000餘元。晏某在犯罪起意和實施過程中均起到重要作用,晏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晏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的意見與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晏某以虛假充值的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審已考慮到晏某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有退賠行為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量刑並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網上交易時若發現網站有漏洞應及時聯繫平臺方處理,不應傳播和利用,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李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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