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OR「合夥投資」?法院這樣判!

10萬元的出資作為購買某公司原始股的本金,因該公司未成功上市,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利息,被告卻說出資屬合夥性質,風險應自擔。那麼,該筆款項究竟是屬於“委託理財”還是“合夥投資”?近日,法院給出了答案: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本金及利息11萬元。

“委托理财”OR“合伙投资”?法院这样判!

案情簡介

郝某與黃某曾是同事關係。2015年6月,郝某聽說黃某所在的某養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欲發行原始股,郝某大喜,便於7月給黃某轉賬10萬元購買原始股。7月28日,黃某給郝某出具資金說明書:“今收到郝某人民幣10萬元整,作為購買某養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始股的本金,本金封閉期為一年。若公司成功上市,則郝某本人與黃某享有同等股權紅利;若未成功上市,則黃某給予郝某每年10%的利息作為現金補貼,並在封閉期結束時退還郝某全額本金及利息。本說明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都應當共同遵守。”

一年封閉期結束,黃某卻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涉嫌犯罪入獄,公司處於倒閉狀態,上市已無可能。郝某多次找黃某協商返還本金及利息事宜無果,遂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黃某未到庭,亦未舉證。庭後,其向法院郵寄《關於案件的相關意見》,認為:“某養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始股的投資門檻為一百萬起步,原告、被告及其他朋友共同合資一百萬購買了相應的原始股。本次投資是雙方共同協商、合夥投入,屬於合夥性質,資金說明書中被告保本付息的約定屬於無效約定,被告不承擔對原告的賠付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

“委托理财”OR“合伙投资”?法院这样判!

委託理財是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該資產投資於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託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本案中,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符合委託理財合同的特徵。被告出具的資金說明書中載明的內容應屬於雙方在平等自願情形下協商訂立,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案涉10萬元資金的去向情況及某養老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已成功上市。因此,被告理應按照雙方約定返還原告資金並支付約定的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黃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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