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法觀網|有貸款的人必防這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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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需要錢時可以向銀行貸款,只要能貸出來就可以隨便使用,只要保證能如期歸還就行了,即便是最終無力歸還,最多也是民事判決以限高等民事強制執行措施,至少不會涉嫌犯罪!

其實銀行貸款稍有不慎就會構成犯罪,你有銀行貸款嗎?今天跟大家分享“騙取貸款罪”。

判例

這是發生在婺城區法院的判例,被告人吳某幫朋友的忙,以公司生產經營需資金進貨為由,以其所經營的公司名義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辦流動資金230萬元的貸款。還以另一廠的房產及土地做貸款抵押擔保。吳某取得貸款後即轉給朋友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後來公司、吳某無力繼續歸還本息,朋友也失去聯繫。最後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吳某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5萬,同時退賠銀行經濟損失230萬元。

如果碰到這類情況,或者以裝修房屋的名義貸款用於炒股,結果到期血本無歸,也一樣會涉及這個罪名

什麼是“騙取貸款罪”呢?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下四種行為都屬於公安追訴的標準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騙取貸款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區分在於民刑邊界

一方面,騙取貸款罪的認定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行為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貸款合同是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另一方面,行為人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但沒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該騙取貸款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所以,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向金融機構貸款,貸款後改變用途,金額達到一定數額100萬以上或無法歸還的金額在20萬以上的就構成騙取貸款罪。因此,我們切不可為鋌而走險,觸犯法律,否則後悔莫及。

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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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175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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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華市網絡管理法律服務團成員 羅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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