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别除权”

杨晨霖 律师


十多年的老主顾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的事情,听别人说是可以通过行使别除权来维护其权益,让我们律师代理处理。别除权,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今天就通过这位老主顾的案子,和大家分享一下别除权的法律知识。

今天说说“别除权”

案情这样:当事人生意做的好,有闲置资金就找投资的方向。房产一直是比较热的投资,当事人也不例外,持有了3000多平方米的房产,其中也有住房。

前两年,当事人在某开发公司手上买了一套住房和车库,去年都已经交房了。

上个月,当事人得到通知,说是开发商资不抵债,破产了。法院在对开发商的资产进行甄别清理,也召开了债权人会议,把当事人购买的车库也纳入了破产财产。当事人当然不干了,当事人说是要行使别除权,不能将自己的车库纳入破产财产,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议程比较慢,都是法官再讲,说是不给当事人讲话的机会。

没办法,当事人找到我们,说是要行使别除权,不能将自己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

这个案子就涉及到《破产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别除权”,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二、当事人购买的车库被纳入破产财产,当事人如何维权?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别除权”,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别除权又称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是由物权的排他性而来,所以,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之规定,担保物权乃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别除权适用的范围主要是: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

别除权的适用主体是债权人,在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是债权人,也不想有担保物权,因此不是适格的行使主体。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如下:(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是担保债权人,故而不是适格的别除权主体,也就无所谓行使别除权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购买的车库被纳入破产财产,当事人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在本案中,当事人和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关系,车库的购房款已经全款支付了,车库也已经交付当事人使用了,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已,满足该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当然可以有权向破产管辖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不应该将自己购买的车库列入破产财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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