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遇到了「執行不能」案件無比鬱悶,小張卻說了這樣一番話……

小黃

小張,我最近又遇到煩心事了。

小張

怎麼了?說來聽聽,我給你開導開導。

小黃

我之前有個案件在法院執行,本來想著現在全國法院都在努力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那我的錢也應該很快就能拿回來了。

小張

是啊,那你還煩什麼呢?

小黃

你不知道,最近法院的人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們已經嘗試了各種手段,但是依然找不到被執行人的任何財產線索,我的錢現在就沒辦法執行到位,你說法院這不是“執行不力”,給我開了張“法律白條”麼?

小張

原來是這事,那你可誤會了。依我所見,法院不是“執行不力”,而是你遇上了“執行不能”案件。

小黃

執行不能?這是什麼意思?你倒給我講解講解看。

小張

先給你講個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例吧!

“執行不能”案例

宋某因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法院判決賠償原告何某52萬餘元。因宋某的肇事車輛並未購買商業保險,因此這部分賠償款均由宋某自行承擔。之後,宋某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宋某與其80多歲的母親共同生活,宋某本人無固定工作,沒有醫保、養老保險,平時以打工為生,其母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經當地村委證實,宋某家庭經濟困難,除已被法院查封的肇事車輛外,家中僅有三間兩層舊式樓房,再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最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小黄遇到了“执行不能”案件无比郁闷,小张却说了这样一番话……

那麼,究竟如何區分“執行難”“執行不能”這兩個概念呢?

“執行難”

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執行不能”

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來講,這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小黄遇到了“执行不能”案件无比郁闷,小张却说了这样一番话……

那麼,問題來了,“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究竟是指哪些案件呢?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小張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佔有一定的比例,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辦法處理。

小黃

原來是這樣,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又是什麼意思呢?

小張

那我來詳細介紹一下,什麼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小黄遇到了“执行不能”案件无比郁闷,小张却说了这样一番话……

什麼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小黃

那如果我的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呢?

小張

當然不是,法院不僅會管,而且還會管好、管實。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3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小黃

聽了你的解釋,我心裡的氣倒消了不少,現在想想,法院也確實為我這件案子奔波了很久,作出了很多努力。

小張

是呀,所以希望我們大家都能樹立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正確認識,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給執行法官們多一份耐心和信任,這樣他們才能更好地為我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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