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不去,一个获赔14万,一个分文不得!

李功绩与秦女士分别是两家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他俩因不同意变更工作地址而未去报到上班,都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不同的是,经过法院审理,李功绩得到单位支付的14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秦女士却没有得到赔偿。

强行变更工作地址,单位辞退员工赔偿14万

2006年4月1日,李功绩入职某贸易公司南城分公司工作。2008年1月起,公司多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李功绩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

2016年11月15日,因办公房屋租期已满且房主不再续租,贸易公司决定关闭南城分公司。随后,公司相关领导两次与李功绩沟通,提出让他到A分公司或者B分公司工作,他当时都拒绝了。

回家后,经过与家人商量,他觉得去B分公司工作虽然职位有所降低,但上下班路途相对来说还可以接受,而A分公司上下班单程就要3个多小时,于是他就到B分公司上班去了。

几天后,贸易公司以A分公司急需管理人员为由,给李功绩发电子邮件要求他于12月19日到A分公司报到,李功绩回复表示不同意。12月26日,公司以12月19日至12月21日旷工3天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功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得到仲裁委支持。单位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被判决支付14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在仲裁委和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单位提交员工手册及确认函。员工手册中规定,一年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功绩对确认函中的签字表示认可,但对员工手册不认可,称公司并未公示或者向他告知过此内容。

李功绩称,从2016年11月16日南城分公司关闭后他就到B分公司工作了,直到12月19日到B分公司上班时无法刷考勤卡,被告知其在该系统里的名字已被贸易公司人事部删除。对此,贸易公司代理人称不清楚李功绩在南城分公司关闭后的实际工作地点,认为他应该去A分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李功绩原工作的南城分公司关闭后,双方曾就其工作地点变更进行过多次沟通,这属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的协商。在他到B分公司上班后,公司未经协商又让他到A分公司上班,李功绩不同意单位提出的这一调整方案,公司未再与其沟通,双方未能就工作地址变更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公司强令他去A分公司工作有违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贸易公司以李功绩不到A分公司工作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搬迁

我不想去可以拿补偿金吗?

赔与不赔,主要还要看公司符不符合规定!!!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一个获赔14万,一个分文不得!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新厂,不认定为被迫辞职

秦女士于2007年3月30日入职甲公司,任车位工。2017年2月26日,甲公司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将搬迁至新址,希望全体员工均到新厂工作。2017年12月1日及12月3日,甲公司在厂内张贴《搬厂福利政策》及《搬厂通知》,告知全体员工搬厂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工龄延续、交通及住房补贴等等。看到上述通知后,秦女士表示不同意到新厂工作。同年12月4日,秦女士未再回甲公司上班,于同年12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秦女士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甲公司亦在搬厂通知中明确表示“凡随厂搬迁至新厂的员工,其工龄仍旧延续,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并不影响涉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甲公司搬迁至新的工作地点后,提供相关福利政策,不但没有降低员工的福利待遇,反而提高了;在甲公司提供宿舍及提供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变更对秦女士的生活并未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秦女士提供正常的劳动,亦不影响涉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㈠项所规定的情形,秦女士据此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请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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